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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房屋一方要賣而另一方不同意如何處理

2021-10-02由 金曲音樂指南 發表于 農業

共有財產一方不同意賣怎麼辦

處分共有產權房屋,必須需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共有產權房屋一方要賣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是不能買賣的。

依據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有產權房屋一方要賣而另一方不同意如何處理

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都為無權處分,處分人若不能證明其他共有人同意該處分行為的,就不能要求其他共有人接受該處分。其他共有人對該處分行為的同意包括明示和默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五條所規定的“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應廢除其買賣關係。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應宣佈買賣關係無效。買方如不知情,買賣關係是否有效應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其他共有人當時明知而不反對,事後又提出異議的,應承認買賣關係有效。”中的“其他共有人當時明知而不反對”的情形,就是默示同意。而對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物的行為,只有在其他共有權利人對該處分予以追認的情況下,該行為才產生法律效力。這就是共同共有處分效力認定的一般規則。

那麼,如果其他共有權利人不予追認,擅自處分共有物的行為是否當然無效呢?依據不同的價值選擇,可以有不同的法律後果:即一律認定無效、有效或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認定。如果一律認定該行為無效的,有利於對於共有人權利的保護,但可能就會與物權公示原則相沖突;如果確認有效的,雖然維護了交易安全,但又不利於對於所有權人的財產保護。因而只有依善意取得制度,區別不同的情況,做出實事求是的選擇,有針對性地做出不同的處理。在這裡,對抗一般規則的就是所提到的善意第三人制度。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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