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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僱工出意外,依法依理獲賠償!

2021-09-11由 案海沉浮 發表于 農業

私人僱工受傷怎樣賠償

【基本案情】

灌雲縣某寺廟為加強寺廟治安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需要,於200年9月,經領導批准聘用季某為勤雜工,月工資800元,並與其簽訂短期用工協議。2010年4月17日早上7時許,季某在寺廟清掃大院衛生時,突發疾病死亡。當事人雙方為賠償一事發生爭議。

【調解過程及結果】

灌雲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受理了該糾紛,並指派老梁、老楊前去調處。調解員趕到時,事發現場一片混亂,嘈雜聲、啼哭聲不絕於耳。調解員意識到穩控事態是第一要務。幾經勸說,死者親屬的情緒才慢慢平和下來,恢復了理智,按調解員的要求,坐下來平心靜氣地表達訴求。

季某姐姐對調解員說,弟弟在寺廟打掃衛生因工死亡,寺廟理所應當給以賠償。而且弟弟家裡有殘疾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子女,寺廟起碼要賠償43萬元。而寺廟負責人則認為,季某在寺廟發生意外死亡,寺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寺廟是在初創階段,外欠債務又多,一時拿不出那麼多錢來賠償。

短期僱工出意外,依法依理獲賠償!

調解員就季某與寺廟之間的關係該不該賠償以及寺廟應該賠償多少等問題,認真查詢對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由於季某是在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符合應當視同工傷的情形,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由於寺廟並未給季某交納工傷保險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所以,寺廟應當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保險的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賠償費用。同時,人民調解員在調處案件中,從客觀實際出發,即既要掌握國家現行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對死者親屬合理補償,又要考慮到該寺廟的實際賠償能力。

短期僱工出意外,依法依理獲賠償!

調解員與該寺廟及分管領導經多輪磋商,初步確定了對季某的賠償方案。最後,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了一致意見,簽訂了調解協議。季某的親屬依據國家法律享受了工傷賠償,解決了季某妻子和子女的後顧之憂。

【點評】

這是一起短期僱傭引發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糾紛中寺廟與季某系短期僱傭關係,本案的矛盾焦點也在於短期僱傭能否享受工傷賠償。

調解人員圍繞矛盾焦點,找準法律依據,明確告知僱主一方的當事人,短期僱傭關係也應享受工傷賠償。同時考慮到寺廟方的實際賠償能力,促使雙方在取得共識的基礎上順利達成協議。

短期僱工出意外,依法依理獲賠償!

本案調解思路清晰,一氣呵成,高效順暢,充分體現了人民調解組織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有效地預防了矛盾激化升級,維護了轄區的穩定與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