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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案學法 | 發生交通事故,電動車怎麼變成“機動車”了?

2023-01-26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農業

臨時牌電動車事故按機動車嗎

觀案學法 | 發生交通事故,電動車怎麼變成“機動車”了?

今天來說一說關於電動汽車保險的那些事兒

陳某駕駛電動腳踏車與姜某駕駛的電動四輪車發生碰撞,陳某摔倒受傷,其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駕駛電動腳踏車未按照交通訊號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主要責任;姜某負次要責任。另姜某駕駛的電動四輪車經鑑定為純電動汽車,屬於機動車;該電動四輪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後陳某起訴至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賠償損失合計9萬餘元,並要求車輛登記所有人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不能以事後的標準評判事前的行為。四輪電動車雖被鑑定為機動車,但不應機械套用鑑定結論徑直作出裁判,認為車輛為機動車而應投保交強險。法院仍應根據侵權糾紛的過錯原則,綜合判斷車輛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有無過錯,不宜過多苛責車輛所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應理解為投保義務人因自身原因而非客觀原因未投保的,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案涉電動四輪車在社會大眾一般認知中被認為是非機動車,行政主管部門、保險公司也未將此類車輛納入機動車管理範疇,客觀上投保義務人無法投保交強險。同時,車輛投保義務人已為該車輛投保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這說明投保義務人有為車輛投保的意思表示,只是客觀無法辦理機動車交強險。故本案投保義務人不應承擔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的責任。

最終法院沒有支援陳某要求被告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的請求,但依據姜某駕駛的車輛投保的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陳某3萬餘元;車輛登記所有人賠償陳某2500元;駁回了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後,本案各當事人服判息訴。

供稿:潘 皓

原標題:《觀案學法 | 發生交通事故,電動車怎麼變成“機動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