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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插隊做核酸引起衝突,不是正當防衛,也是情節較輕

2023-01-25由 金陵徐劍 發表于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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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故意傷害可能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類罪發案,或者追訴率最高的刑事案件之一;究其原因可能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故意傷害罪的追訴標準較低;另一方面,客觀歸罪的司法實踐可能是主要原因。例如,插隊做核酸引衝突,即便不能認定正當防衛,司法機關也應認定情節較輕。

故意傷害罪:插隊做核酸引起衝突,不是正當防衛,也是情節較輕

插隊做核酸引起衝突,不是正當防衛,也是情節較輕

在我國,傷害,或者傷殘等級有三個標準,即,刑事傷害等級,主要分輕傷與重傷;民事傷殘等級,主要分為1級~10級傷殘;勞動能力十個傷殘等級,區分與民事傷殘等級相同。其中,刑事傷害與民事傷殘等級差別較大,例如,肋骨1根骨折的為輕傷,或者10級,甚至9級工傷,而肋骨6根骨折的為10級傷殘等。

正是上述差別巨大,或者較大,多數輕傷故意傷害案件的受害人強烈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受害人對傷殘賠償金不能附帶民事訴訟;多數司法人員又不能認識到犯罪情節較輕的適用,故意傷害罪中的重傷,多數受害人得不到賠償,被告人量刑過重。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沒有規定情節較輕的法定刑,多數司法人員便機械理解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例如,“大義滅親”的故意殺人甚至可以判處緩刑,而“大義滅親”的故意傷害致被害人重傷的卻不能判處緩刑。

司法人員怎樣理解,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節較輕”?“故殺”“過失殺”為典型的自然犯,刑法在兩個罪名中列舉情節較輕,意味著所有的自然犯均有情節較輕的價值判斷。例如,古代武松替長兄復仇的故意殺人;不僅如此,古代刑法對於“過失殺”還實行贖刑制度,古代的贖刑並不是指罰金,而是指賠償。

故意傷害罪:插隊做核酸引起衝突,不是正當防衛,也是情節較輕

對犯罪情節較輕的認識

當代司法解釋對情節較輕也適用財產犯罪。原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詐騙他人財物事後返還的可以折抵數額,目前僅有非法集資罪可以折抵。法律人追問司法解釋為何取消折抵的原因,主要受既遂與未遂犯理論的影響,既遂犯理論認為不能折抵;從違法性的角度分析,事後返還,或者賠償的能評價為違性法,或者社會危害程度降低,在本文看來,司法人員當然能評價情節較輕。

在我國,正當防衛的適用非常“慎重”,不少正當防衛的適用可能是網路炒作的結果,例如,雲南麗江退役女兵反殺案被認定正當防衛等。問題是,司法機關怎樣認定正當防衛呢?日常生活觀念事實上已提示了司法人員,即,誰先動手,例如,孩子打架強調理由時通常指責對方先動。問題是,司法人員為何不以誰先動手作為正當防衛“著手點”呢?

在我國,不少法律人對犯罪等的判斷有非此即彼的觀念,例如,一定要區分盜竊與詐騙等概念;需要提出的是,1979年刑法將盜竊、詐騙、搶奪規定在一個法條之中,即,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前述立法例意味著,刑法中的許多概念並不是對立關係;認定正當防衛也是如此,先動手是正當防衛的著手點,但也不能絕對,例如,先動手一方已逃離現象的,被害人不能正當防衛。

司法人員在試圖尋找正當防衛的概念時通常是客觀歸罪,即,哪一方傷重,哪一方就有理。古代有一句俗語可以作為正當防衛判斷的依據,即,“君子動口,不動手”;發生糾紛時,雙方可以動口,一方動手就是對方正當防衛的根據。脫離生活實踐劃分正當防衛的界線,或者“紅線”並沒有法律根據。例如,動手可以評價為正當防衛中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故意傷害罪:插隊做核酸引起衝突,不是正當防衛,也是情節較輕

對正當防衛著手點的理解

插隊做核酸,被插隊人可以動口,但不能動手;插隊人動手,被插隊人可以正當防衛。本案的特殊處在於,糾紛雙方被在場維持秩序的輔警制止並分開誰先動手;插隊人構成輕傷的是何時造成,即,被輔警分開前,還是分開後造成。鑑於本案的具體情形,由於插隊人一方人數眾多,插隊人先動手可以評價為一體化防衛。由於被害人存在過錯,即,插隊;被害人是輕傷二級,本文認為,過錯可以評價為故意傷害罪中的情節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