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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河南浚縣:借力“外腦”化解監督難題

2023-01-25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食道癌為什麼沒法治癒

服刑人員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條件

法院決定收監執行,公安機關認為“收押不宜”,河南省浚縣檢察院借力“外腦”化解監督難題

“郭某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能最終形成共識,達到雙贏多贏共贏的效果,離不開特邀檢察官助理——醫院主任醫師、副院長王海臣在關鍵環節提供的解決方案和技術支撐。”河南省浚縣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李莉對特邀檢察官助理在辦案中的作用深有體會。近日,李莉向記者講述了辦理的這起收監執行監督案。

能否收監意見不一致

2022年6月,浚縣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受理了罪犯郭某收監執行案。郭某因犯拐賣兒童罪、重婚罪,於2020年7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郭某正處在食道癌術後非臨床治癒期,法院於2021年4月30日對其作出暫予監外執行一年的決定。

2022年2月26日,在暫予監外執行即將期滿前,郭某以需要繼續治療、生活自理困難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3月4日,相關醫院根據浚縣法院委託對郭某病情進行醫學鑑定,並給出鑑定意見:郭某屬於食道癌術後非臨床治癒期,建議對其右鎖骨上的腫大淋巴結進行活檢。浚縣法院按程式報鶴壁市中級法院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未對郭某進行病理檢驗的情況下,4月14日,鶴壁市中級法院組織的專家組得出論證結論:郭某屬重疾非臨床治癒期依據不足,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

郭某對論證結論有異議,申請複核。同年6月20日,河南省高階法院作出《複核診斷意見書》,同意鶴壁市中級法院組織專家論證的意見。6月29日,浚縣法院決定對郭某收監執行,並於當日將郭某交付浚縣公安局執行。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根據之前的醫學鑑定結果,郭某目前仍屬於食道癌術後非臨床治癒期,且右鎖骨上淋巴結腫大,有病情惡化風險,根據相關規定,不適宜收押。

邀請“外腦”參與進行實質審查

郭某到底適不適宜收押?辦案檢察官李莉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準確認定郭某病情。鑑於案件涉及醫學領域,該院決定邀請檢察官助理王海臣參與辦案,從專業角度進行實質性審查。

檢察官透過開展社會調查,瞭解到郭某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服從社群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無違法違規情形,並且持續在醫院接受化療。與此同時,王海臣對郭某病情的診斷材料、司法鑑定意見、專家論證結論等材料進行審查,全面掌握郭某病情及診療情況。經研判,王海臣認為,郭某在醫院連續治療,發現腫大淋巴結,處於癌症非臨床治癒期的症狀明顯,鑑於法院委託的鑑定時間較早,建議重新鑑定。

9月16日,浚縣檢察院書面建議法院重新委託機構對郭某病情進行司法鑑定。法院採納了檢察建議,啟動重新委託鑑定程式。然而,鑑定機構給出的鑑定意見對郭某到底是否屬於癌症非臨床治癒情形,仍未作出明確認定。

自行委託鑑定得出明確結論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鑑定結果?檢察官與參與鑑定的專家進行了溝通諮詢,得到的回答是:要從刑事醫學鑑定角度明確郭某的病情,須對其頸部腫大淋巴結穿刺活檢,但這種檢驗存在較大風險。

“鑑定專家說的風險,一是穿刺取樣手術對病人存在一定的生命危險;二是一旦出現意外,鑑定專家組、醫院、醫生擔心承擔醫療責任,這從職業的角度可以理解。”對此,王海臣作了客觀分析。

“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一方面保障刑罰得到有效執行,一方面要依法維護罪犯合法權益。你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需要對你頸部的腫大淋巴結穿刺活檢,但手術存在一定風險……”檢察官對郭某進行了釋法說理。在徵得郭某及家屬同意後,由指定醫療機構對郭某進行了病理細胞活檢分析,結論認為郭某存在惡性腫瘤細胞轉移的情形。

2022年11月15日,浚縣檢察院啟動了該院首次自行委託司法鑑定。按照有關規定,該院補充調取了郭某最新住院病歷、病理活檢診斷結論等材料,提交專家組進行論證。11月29日,專家組得出診斷結論:郭某病情屬於食管癌非臨床治癒期,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

同日,該院向法院發出郭某符合保外就醫條件、建議法院依法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監督意見,並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經審查,鶴壁市中級法院採納檢察監督意見,於12月9日將認定診斷結果通知浚縣法院。12月12日,浚縣法院經召開聽證會、審委會,決定對郭某暫予監外執行。

據瞭解,2022年以來,浚縣檢察院聘請的14名特邀檢察官助理發揮專長、履職盡責,當好檢察辦案的“參謀員”“諮詢員”“調查員”,共參與協助辦案10件26次,幫助檢察官解決專業領域問題,為檢察司法辦案科學、規範、準確提供了有力支撐。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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