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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讀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一個新的時代來了

2023-01-25由 今日保險 發表于 農業

車輛安全檢測特約條款是什麼意思

全面解讀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一個新的時代來了

全面解讀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一個新的時代來了

全面解讀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一個新的時代來了

期盼已久的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徵求意見稿終於來了。

2021年8月3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式釋出《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2021版行業徵求意見稿)》,面向全行業公開徵求意見。

這一天,正好距2018年8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第一次向行業徵求《新能源汽車綜合商業示範條款》,整整三年時間。

整個汽車市場和財險行業,為之振奮。

徵求意見稿的出臺,

意味著新能源汽車市場在新條款的車險保障驅動下,將進一步刺激新能源汽車的購買力,實現汽車產業升級的快速迭代。

而財險公司在新能源車險條款的意見指導之下,也將開啟新的賽道,在綜改後車險保費躑躅前行的局面之下,有望迎來新的發展契機。

聯想中國當前新能源車全球領先的江湖地位,和近兩年不斷提及的以新能源車為基礎的汽車強國戰略,及2025年新車銷售中新能源車佔比要到20%,2035年新車銷售中新能源車成為主流的數字指標;當更能理解

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區域性署下半年經濟工作的會議上,再度提出“支援新能源汽車加快發展”的背景

,理解最高層對新能源車戰略的期待。

這就是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出臺的時代大背景。

對於產險公司而言,固然面臨“電動化、智慧化、共享化”下的諸多挑戰,

但傳統油車邁入虧損週期的存量博弈之下,新能源汽車將為支撐未來財險行業發展的巨大增量市場,承接傳統車險保費缺口。

這是一個新的財險戰略高地。車險市場格局的演變,一觸即發。

而這,更將為暴雨之下的新能源汽車面臨的理賠難題提供指導性的行業參考意見。

那麼,我們又該如何解讀這份盼了三年的徵求意見稿,又有哪些特別值得關注的點?

解讀一:更換定義,但整體框架沿用不變保持消費者條款閱讀習慣

本次新能源車險條款,在框架上,整體沿用了與綜改後行業頒佈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相同的格式與結構:即由總則、三個主險條款(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通用條款、附加險條款和釋義構成。

這種做法,既關注了新能源汽車的風險特點,又同現有示範條款做好銜接,起到了保持車險消費者條款閱讀習慣的作用,更容易讓消費者對新能源車險條款進行清晰的理解。

其中,將所有涉及“機動車”的字樣,統一替換為“新能源汽車”,以便和傳統商業車險條款進行區分。

並且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的定義,

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車、拖拉機、特種車。

這與傳統車險條款

“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

形成明顯區別。

即按照《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規定,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全面解讀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一個新的時代來了

解讀二:新能源車險條款僅適用於客車和貨車,並不適用於掛車、特種車等其它車類

目前新能源車險條款適用的車類,主要覆蓋了更為廣泛的客車和貨車。

這基本能夠解決95%以上的新能源汽車車主的投保需要。

但是,新能源車險條款並不適用於所有車類。

比如掛車,由於其自身沒有動力系統,並不在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的保障範疇,仍需按照傳統商業車險條款投保。

又比如在傳統商業車險條款中獨立存在的特種車條款,目前也並未有獨立的新能源特種車專屬條款。

而且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行業在2018年時曾經設計了“車電一體”和“車電分離”兩套新能源車險條款,但考慮我國車電分離技術尚處於探索期、車電分離下車身與電池權屬不清晰、行業目前無法準確實時獲取電池狀態等條件限制,

本次新能源車險條款,仍然未對新能源汽車做兩種技術路線的進一步細分。

短期內,新能源條款對“車電一體”和“車電分離”兩套技術模式均適用。

但未來,將逐步出臺“車電分離”專屬條款。

解讀三:擴充保障責任,重點解決“用電安全”和“火災事故”問題

新能源車險條款,結合了新能源汽車風險特徵、風險場景,在傳統商業車險條款的基礎上,對消費者重點關注的“用電安全”和“火災事故”的熱點問題,進行了保險責任的擴充。

比如車輛損失險中,重點明確了“三電系統”及出廠裝置屬於車損險的保險責任,列明下列裝置的直接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包括:

①車身;

②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

③其他所有出廠時的裝置。

同時在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3個主險裡,均明確了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

並明確了新能源車的使用狀態包括:

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

同時,在責任免除中刪除了有歧義的

“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的“營業性場所”五個字。

這意味著新能源車險條款,即便不考慮由於車身結構本身的差異所增加的保險責任部分,其在通用保險責任上,

也仍比傳統商業車險條款更為寬泛

但是,與傳統商業車險條款中的自然磨損類似,

電池衰減的損耗,並不在新能源車險條款的保險責任範疇。

解讀四:剔除與發動機有關的增值服務,卻忽略了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新能源汽車由於大部分不再具有燃油發動機,因此新能源車險條款在車輛損失險中刪除了發動機涉水除外特約險。

在增值服務裡,也剔除了道路救援服務特約條款中的“送油”、“搭電”服務,刪除了油料費。

然而車輛安全檢測特約條款中,卻沒有刪除“(一)發動機檢測(包括機油、空濾、燃油、冷卻等)”,不知何解?

而且,縱觀新能源汽車的定義,其包括了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即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也是具有發動機的。

故在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中如果完全剔除發動機服務,或許最終仍存在一定的變數。

解讀五:新增五個熱門附加險,擴充新場景下車險外責任

新增的五個附加險為:

①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

②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

③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

④附加智慧輔助駕駛軟體損失補償險

⑤附加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

其中附加險1-3,都是與新能源汽車相配套的設施,但嚴格意義上講,它們並不屬於汽車標的本身,而是屬於非車險範疇。

不過,將上述類似非車險的附加險納入到新能源車險範疇之中,恰也說明了一個趨勢:

即我國車險的責任範疇,將逐步擴大至與涉車相關的各類場景當中,這有利於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車險利益,也有利於我國車險保費整體基數的擴大。

而附加智慧輔助駕駛軟體損失補償險,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傳統商業保險很難對軟體升級費用進行合理定價的糾紛問題。

附加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更是可以在附加法定節假日限額翻倍險的雙重作用下,實現4倍、6倍和8倍的成倍級責任保障翻倍。

這說明新能源車險條款帶來的不只是新能源車險本身的變化,更將指導我國汽車產業走向電氣化、智慧化、共享化車險模式的演變。

解讀六:明確新能源車險的折舊率,讓新能源汽車殘值更有保障

新能源車險折舊率的變化,主要體現在9座以下家庭自用車和非營業客車上。

相比傳統車險0。6%的折舊率,新能源車險的折舊率根據燃料型別,分為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與燃料電池兩檔。

其中純電動汽車,折舊明顯高於其他車型。且價格越低,折舊越快。

可見,在10萬元以下、1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30萬元以上四個價格檔次中,10萬元以下的純電動汽車由於電池價格佔比較高,故折舊最高為0。82%。

全面解讀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一個新的時代來了

而插電式混合動力與燃料電池汽車由於電池價格佔比較小,折舊也最低為0。63%,略高於傳統燃油車的0。60%。

全面解讀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一個新的時代來了

以上,為本次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與傳統車險條款出現變化的地方。

後記:一場新的競賽開始了

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的出臺,將進一步考驗保險公司的定價水平。

最受關注者,乃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的保險責任縱然進一步擴大,但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綜改目標下,在綜改後自主定價係數仍要進一步開啟的趨勢下,

費率仍將只低不高。

這也註定,隨著新能源汽車技術的快速迭代,新能源車險條款的完善絕不會止步,未來新能源條款的修訂將會常態化。

展望未來:

誰能在車險進入行業虧損的週期下、在當前新能源車賠付水平已經高於傳統燃油車的背景下,結合新能源汽車的實際場景、實際用途,更精準的做好新能源車險的定價,這考驗的是各家保險公司的智慧與能力。

不過,市場是留給有準備的人的,就像本次新能源車險條款的出臺,它早就是人們預料中的事情。

只不過這一次的新能源車險條款出臺,比2021年的暴雨,來的更晚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