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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課堂】關於“失信”和“限高”七問七答,建議收藏!

2023-01-24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農業

法院的限高解除幾天生效

“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執行人的特定行為,它們有什麼區別呢?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就都可以採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嗎?哪一個才是所謂的“老賴黑名單”?誰的威力更強一些?它們有什麼必然聯絡嗎?

“失信”和“限高”確實是執行階段容易混淆的一對概念。有人認為“失信”和“限高”是相似度高的“親兄弟”,他們都可以對被執行人的特定行為進行限制,威力相當、難分彼此;也有人認為他們是根本不熟的“過路人”,二者的適用條件、限制內容等各不相同,沒什麼必然聯絡。

“失信”和“限高”,你也傻傻分不清嗎?莫慌,看完今天的七問七答,你就會明明白白!

一、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就可以對他採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嗎?

當然不是。“失信”的適用條件更嚴格,“准入門檻”更高。

“限高”針對“沒錢還”的被執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費”的簡稱,是指當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法院就可以採取該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失信”針對“故意不還錢”的被執行人。“失信”是指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除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需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完畢,就可以對他無限期地進行失信和限高?

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規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條件。

一般來講,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完畢,對他的限高沒有期限。只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才可解除限高:

(1)被執行人履行完畢;

(2)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

(3)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執行人因生活、經營必需或其他緊急情況而需進行被禁止的消費活動等。

失信的期限則因被納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區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為兩年,例如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等;當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則可以延長一至三年。而當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資訊。

三、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內容有重合嗎?誰的威力更強一些?

二者的限制內容有所不同、限制領域有所側重。

限高側重在消費領域限制被執行人的“揮霍”行為,主要包括限制被執行人採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執行人在購買不動產和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學、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方面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則側重在多個社會層面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包括工作就業、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它會使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四、可以同時對被執行人採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嗎?

違反限高會失信,納入失信必限高。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違反限制消費令時,便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五、聽說把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就不能對它的法定代表人採取限高措施了?

錯誤,失信和限高的適用物件有所不同。單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單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為單位的失信行為“買單”。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當單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同時也被限高;但若單位符合失信條件,只能將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能將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透過上一個問題我們知道,“納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單位被納入失信名單,它必然會被限高,則相應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會同時被限高。因此,把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自然要對其法定代表人採取限高措施。

六、失信和限高的啟動和解除程式相同嗎?

失信和限高的啟動和解除程式存在許多相似之處。

二者均有兩種啟動方式:

(1)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2)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

而當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時,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執行人履行完畢;

(2)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

(3)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等。

七、如果被執行人認為失信、限高措施有誤,採取的救濟措施一樣嗎?

失信、限高的糾錯程式相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可先向執行法院書面申請糾正,經審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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