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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業委會成員被政府“罷免”引爭議

2023-01-23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農業

誰有權取消業委會候選人資格

因物業費收取標準問題,安福縣淺水灣小區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矛盾突出——業委會部分委員拒交物業費並要求全體業主拒交,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最終以部分委員敗訴結案。

但事情並未就此結束,在業委會仍然呼籲拒交物業費的情況下,當地鎮政府直接發文終止業委會部分委員資格,此舉引起了涉事業委會部分委員的質疑。

專家表示,法律法規並未授予政府單位終止業委會委員資格的權力,鎮政府此舉已涉嫌對小區業主自治權的不當突破,建議提起行政訴訟予以糾正。

鎮政府發文終止業委會委員資格

據“曾經”的業委會主任吳志新介紹,2020年11月6日,安福縣平都鎮政府在淺水灣小區張貼了一份《關於終止淺水灣業主委員會部分成員資格的公示》,其中載明:“經平都鎮政府研究,決定終止吳志新、彭雙武、黃振安等5人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資格。”

之所以終止吳志新等5人的業委會委員資格,是因為平都鎮政府認定業主委員會存在內部管理不規範等問題且未及時整改,上述5人存在長期拖欠物業費且故意誘導、唆使業主拒交物業費等問題,違反了《吉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二)和第二十三條(四)之規定。

事實上,2020年8月7日,平都鎮政府和安福縣住建局聯合釋出的一份致淺水灣業委會的《整改通知》就載明:“未交物業費的業委會成員一星期內交清所拖欠的物業費。如限期整改不到位,相關職能部門將啟動終止業委會成員資格程式。”

物業費收取引發矛盾

據瞭解,淺水灣小區建築面積達30餘萬平方米,住戶共1980餘戶,安福縣民盛物業服務公司(下稱民盛物業)是小區的前期物業公司。

2011年,經當地物價部門批覆明確,淺水灣小區物業費按照多層住宅0。4元/m^2/月、高層住宅和商業用房0。5元/m^2/月計收。2016年12月30日,民盛物業與當時的淺水灣業主委員會續簽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從2018年1月1日起,多層住宅和商鋪的物業費上浮40%左右,高層住宅按照7層以下0。98元/m^2/月、7層以上1。12元/m^2/月計收物業費。

直到2017年12月12日,民盛物業才在淺水灣小區內張貼了《物業費調價公示》。公示期間,部分業主提出了異議,後經協商,物業費標準僅在原價基礎上上浮20%並進行了公示。

2019年3月,在有關政府部門的指導、監督下,淺水灣小區投票選出了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吳志新任主任。不久後,業委會便發函給民盛物業,強調不認可此次物業費漲價,雙方對於物業費標準一直協商不成。

同年7月,淺水灣小區業委會發出《致淺水灣全體業主的信》稱,民盛物業未經業主同意單方面對物業費進行漲價,敬告全體業主2018年之後的物業費仍按未漲價前的標準繳納。

同年10月,民盛物業陸續將吳志新等業委會成員訴至法院,請求按照漲價後的標準繳納物業費。安福縣法院經審理認為,2016年續簽的物業服務合同有效,且大部分業主均按上浮20%的標準繳納了物業費,民盛物業也依約提供了物業服務,故陸續判決吳志新等人敗訴。目前,上述判決均已生效。

“隨後,我們以業委會名義發函給民盛物業要求終止物業服務合同。”吳志新回憶說,直到2020年11月6日,由於一直要求其他業主拒交物業費,平都鎮政府多次協調未果,這才直接決定終止了他和其他幾人的業委會委員資格。

誰來決定業委會成員去留?

“我們最不能理解的是,繳納物業費是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事,對於不繳納物業費的業主,物業公司可以起訴、申請執

行,而業委會成員的去留是業主自治的事,這和鎮政府沒有任何關係。”吳志新說。

但是,《吉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相關費用且未改正的,已經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後,按照業主大會確定的規則終止其成員資格。”

此外,根據2019年7月15日確定的《淺水灣小區業主大會及業委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約定:“業委會委員拒不履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的,業委會和業主代表調查屬實後,經半數以上委員透過,業委會終止其委員職務,並予以公示。”

9月15日,淺水灣小區所在的觀音塘社群黨支部副書記歐陽穎表示,前述《議事規則》確定後已在社群備案,“宣佈終止吳志新等人業委會委員資格的時候,淺水灣小區業委會成員都來了,當時沒有進行過表決”。

同時,安福縣住建局房產物業監管股周股長還提到,安福縣房管局合併到住建局之前,也已對前述《議事規則》進行了備案,“但終止吳志新等人業委會委員資格是鎮政府負責的”。

隨後,記者來到平都鎮政府,負責此事的時任平都鎮政府組織委員張琛表示:“當時淺水灣小區業委會管理混亂,部分業委會成員又拒交、唆使拒交物業費,我們作為監督部門約談並要求整改後一直沒有得到回覆,本來按照程式應當是由淺水灣業委會自行終止涉事委員資格,但是他們不這樣去做,那就由我們鎮政府來進行終止。”張琛還說,如果當事人有異議可以行政複議。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成員故意誘導、唆使業主拒交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決定中止其成員資格,並予以公示,提請下一次業主大會會議終止其成員資格;業主委員會未按照前款規定中止相關成員資格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後,應當責令該成員暫停履行職務。”

“規定是責令業委會成員暫停履行職務,並沒有說鎮政府可以直接終止,兩者有本質區別。”吳志新質疑道。

專家:相關人員可提起行政訴訟

江西省物業管理協會名譽會長、法學博士劉錫秋表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委會成員資格的終止,應當由業委會或業主大會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決定,法律法規從未授予政府單位終止業委會成員資格的權力。

“即使按照《吉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也只是授權政府單位在小區業委會未按規定終止相關成員資格時可以責令涉事業委會成員暫停履行職務,仍然沒有賦予政府單位直接終止業委會成員資格的權力。”劉錫秋表示,從這個角度來看,案涉鎮政府未經業委會或業主大會直接終止業委會成員資格的做法,已侵犯了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是對小區業主自治權的不當突破,理應予以糾正。

劉錫秋建議,對於已生效的判決,吳志新等人可申請再審,等待法院最終裁判;但對於鎮政府終止業委會委員資格的決定,吳志新等人可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該決定。

文/ 郭靜 戴平華

原文連結:http://www。jxlaw。com。cn/system/2021/10/18/0301319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