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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辦法一個規定”開始徵求意見!個人消費貸期限不得超過5年、還有這些重點值得關注……

2023-01-20由 北京商報 發表于 農業

三個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銀行信貸業務將迎來規範、調整,2023年1月6日,來自銀保監會官網釋出的資訊,為進一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貸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務效率,銀保監會對相關信貸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形成《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專案融資業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三個辦法一個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填補關於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本次修訂明確,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在分析人士看來,此舉使信貸管理制度辦法更好地契合融資實際,有助於更好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個人消費貸期限不得超過5年

本次監管將《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專案融資業務指引》等信貸管理制度進行修訂,形成了“三個辦法一個規定”。

修訂的重點內容主要有:適度拓寬流動資金貸款與固定資產貸款用途及貸款物件範圍,滿足信貸市場實際需求。合理調整貸款業務辦理模式,明確影片面談、非現場調查等辦理形式,適配新型融資場景。最佳化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辦理貸款相關內容,更好契合融資實際等內容。

“三個辦法一個規定”開始徵求意見!個人消費貸期限不得超過5年、還有這些重點值得關注……

為填補關於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並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產生的風險,進一步最佳化貸款結構,本次修訂明確: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辦理期限超過10年貸款的,應由總行負責審批,其中經營範圍為全國的銀行,可授權一級分行審批。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於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週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10年。

在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方面,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考慮不同型別流動資金借款人差別較大,實際需求不盡相同,本次修訂更加註重流動資金貸款的靈活性,支援商業銀行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迴圈週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辦法後附測算方法示例供參考。同時,增加了“貸款人應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針對不同型別借款人的有效測算方法”,以及“對於小微企業借款人,貸款人可透過其他方式分析判斷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的規定。

在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看來,從相關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內容看,此次修訂總體上堅持與時俱進,充分吸收市場主體和金融機構的訴求(如增加緊急用款相關規定,提升受託支付的靈活性),及時反映金融科技對信貸流程和場景的影響(如明確影片面談等辦理形式,適配新型融資場景),從而使信貸管理制度辦法更好地契合融資實際,更好地支援良性金融創新,進而助力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更好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推動消費貸、經營貸迴歸產品本源

在明確受託支付標準,提升受託支付的靈活性方面,“三個辦法一個規定”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具體為,對於固定資產貸款,明確向借款人某一交易物件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並將受託支付時限在相關特殊情況下放寬至十日內。對於流動資金貸款,規定支付物件明確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物件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

在借款人緊急用款場景下,允許貸款人可適當簡化受託支付事前證明材料和流程,並予以事後稽核。對於個人貸款,單次提款金額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消費貸款,以及單次提款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經營貸款,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銀保監會指出,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控制需要,在規定的受託支付相關標準基礎上設定更為嚴格的標準。規定中的受託及自主支付賬戶均為銀行賬戶。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隨著國內經濟社會發展,金融業務更加豐富,市場對金融服務需求也在變化,產生新的需求;金融監管部門適時對其中一些滯後的規定進行調整,以適應市場需求和金融業務發展。從內容來看,“三個辦法一個規定”主要是適應金融業務發展需求,提升金融機構風控能力和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明確受託支付標準主要是在滿足個人和企業貸款需求的同時,提升商業銀行有效防控風險的需要,推動消費貸、經營貸迴歸產品本源,避免資金被挪用導致潛在風險等。從內容看,該規定明確了受託支付對應的貸款額度、受託支付時限,緊急場景,也是為消費者提供最大限度便利。

除此之外,本次修訂還對防控貸款資金挪用行為進行了規定,將貸款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違規行為落實到個人。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形時,如個人經營貸被挪用於房地產領域等,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採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三個辦法一個規定”並適時釋出實施。

北京商報記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