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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身故,且對事故負有主責,但仍獲近70萬賠償

2023-01-19由 倡信法律救助 發表于 農業

傷殘鑑定完畢找誰賠付

典型意義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二十萬)範圍內予以賠償,所以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為主責時,依舊有可能獲得高額賠償。

因交通事故身故,且對事故負有主責,但仍獲近70萬賠償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4日17時15分,在北京市昌平區某門口處,於某駕駛車牌號為京A39D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適有賈某駕駛電動腳踏車(後乘:王某)由西向東逆向行駛,電動腳踏車前部與大型普通客車前部左側相撞,造成賈某、王某受傷,兩車損壞。賈某經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搶救無效於2021年12月5日死亡。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某為主要責任,於某為次要責任。在律師調解下,交強險公司主動賠付188000元,剩餘賠償未與於某及其任職公司協商一致,律師代理賈某父母將於某及北京某客運公司列為被告,向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交通事故身故,且對事故負有主責,但仍獲近70萬賠償

法院裁判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北京某客運公司賠償賈愛明、孫春霞各項經濟損失(含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83 503。61元。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本案中,賈某父母在律師幫助下,首先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賠付18。8萬元,後經過訴訟,又獲賠48萬餘元。

因交通事故身故,且對事故負有主責,但仍獲近70萬賠償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