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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買房,婚後加另一方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法院這樣判

2023-01-16由 每日經濟新聞 發表于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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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的行為在當下較為普遍。那麼,婚前單方父母出首付買的房子,婚後加另一方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日前,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披露一則典型案件,一起來看看。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買房,婚後加另一方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法院這樣判

2014年,曹某和聶某相識相戀,很快便談婚論嫁。

聶某父母為了讓兒子能順利完婚,先後共出資35萬作為房屋首付款為兒子購置一套房產。

2014年10月16日,

聶某與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登記在聶某名下。同年10月20日兩人登記結婚。

2014年11月27日,兩人與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重新簽訂了一份合同,同日辦理網籤,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後一直由聶某及其父母償還該房屋的銀行貸款。因婚前雙方瞭解不夠,磨合時間較短,原本婚前感情很好的兩人,婚後因家庭瑣事不斷髮生爭吵。

2019年,曹某起訴至即墨法院,要求與聶某離婚,因兩人感情基礎尚在,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和好。

2020年,曹某再次起訴要求與聶某離婚,

並要求將上述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現涉案房屋確係登記在雙方名下,即使房產登記上曹某的姓名是聶某婚後加上的,也應視為是聶某對曹某的自願贈與行為。此情形下,

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

並不簡單地意味著一人一半,而是兩個人不分份額地共同所有。

本案中,雖然涉案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但並不適合平均分割。

綜合考量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限較短、聶某及其父母對家庭財產貢獻度較大以及離婚後曹某需要照顧雙方婚生子女等多種因素,

法院酌情支援原告、被告在涉案房屋的分割比例上在扣除剩餘房屋貸款後按照30%、70%分配。

考慮到原告在外地居住,被告在房屋所在地居住,從有利於居住、使用的角度出發,法院判決離婚後涉案房屋歸被告所有,剩餘房屋貸款由被告繼續償還,由被告給付原告相應份額的房屋折價款。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