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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老鄉去幹活,受傷後找誰賠償?

2023-01-13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農業

農村給別人家幹活受傷怎麼賠

跟著老鄉一起去工地幹活

卻不小心在工作中受了傷

跟著老鄉去幹活,受傷後找誰賠償?

這種情況該找誰賠償?

老鄉是否也該承擔責任?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上半年,左某在家空閒時,偶然在朋友圈看到老鄉楊某在找木工,其考慮到自己常年從事木工作業就給楊某打了電話,二人在電話裡一說即合。隨後,左某跟隨楊某到了某工地上從事木工加工作業,在一次使用電鋸切割木板時,其右手拇指不小心被鋸傷。後經醫院住院治療傷情已經好轉,其右手拇指被診斷為離斷傷。

跟著老鄉去幹活,受傷後找誰賠償?

(圖文無關,圖片來源於網路侵刪)

法院審理

左某從事木工作業的工地總承包方系A公司, A公司將部分勞務分包給B公司,老鄉楊某系B公司木工班組的班組長,主要負責招錄、組織木工作業。

A公司辯稱,其公司作為總承包單位,經過法定程式將涉案地塊的勞務合法分包給B公司,並在分包合同中約定了工人安全教育及培訓措施等相關內容。左某不是其公司招聘的工作人員,其公司與左某未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係,且沒有任何資金往來記錄,左某的用人單位不是其公司,故左某訴求與其公司無關。

B公司辯稱,其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根據使用人責任理論,其公司與左某不成立勞務關係,其公司雖是報酬的最終支付者,但是對左某不存在指示、控制、管理或者監督,其公司所獲取的利益是由楊某所交付的勞動成果,而不是左某所提供的勞務成果,因此其公司與左某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楊某與其公司之間存在承攬法律關係,而其公司因左某的勞動成果而受有利益,但其受有利益的原因是楊某與其公司之間的承攬法律關係,因此,應當認定楊某與左某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係。

楊某辯稱,其與左某是工友,其帶領工人跟著B公司幹活,其是幫B公司管理工人的工人代表,其沒有權利與義務保障安全,不應成為被告。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作為左某的介紹人,僅起到介紹左某到工地務工的作用,至於後續務工的時間、地點、施工要求均由B公司決定,施工工具、加工原材料均系B公司提供,左某的勞務費也是由B公司發放。由此可見,左某從事勞務系接受B公司的監督、指示, B公司對其存在控制和支配關係,故B公司是左某勞務的接收方,楊某並非左某的勞務接收方。遂法院做出判決,判令B公司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來源: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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