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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 | 有損失就一定有賠償嗎?

2023-01-13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農業

誰有責任就必須賠償損失

湘陰縣人民法院

今日普法 | 有損失就一定有賠償嗎?

有損失就一定有賠償嗎?

NO!!!

在一起釣魚觸電受傷而向電力公司索賠的案件中,湘陰法院對這種“有損害即有賠償”慣性思維說“不”,最終認定電力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讓負侵權事實舉證責任者自負其責,發揮了司法明確導向、明法析理的功能,讓秩序規矩成為行為準則的鮮明立場。這對強化公民的規則意識,教育和引導社會公眾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心認同,具有積極意義。

今日普法 | 有損失就一定有賠償嗎?

夜釣導致觸電受傷

2016年8月19日2時,黃某因電擊傷到縣醫院入院治療,花費醫療費818。86元。同日12時,黃某被省城某醫院診斷為電灼傷,但其未住院治療,回家自行購買中草藥等治療。後黃某僅就被電擊傷應如何處理,諮詢供電公司員工,未向供電公司索賠。

2017年6月20日,湘陰縣相關部門就黃某觸電事故召開會議進行協調處理,因黃某訴求較高、其觸電過程及損失範圍均無證據證明等,協調未果。

後黃某採取多次上訪、私架電線等方式,要求供電公司對其進行賠償,均未果。

傷者起訴索要賠償

在黃某看來,供電公司作為高壓電線的管理方,設定的長營10KV高壓線未達到離地6米的安全標準,不符合電力設施的標準,上述安全隱患導致了事故的產生,遂訴至法院,要求供電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5萬餘元。庭審中,黃某提交了三塘鎮軍民村李某、吳某出具的證言一份,以證明其父子於2016年8月18日晚在長營10KV高壓線下釣魚,19日凌晨一點左右被電擊傷,該證言對事故的發生經過及細節描述較為清楚。

供電公司則認為,黃某無充分證據證明自身是高壓觸電受傷,也無證據證明系供電公司產權範圍內的高壓電造成其受傷;且其賠償數額過高,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雙方矛盾尖銳,爭執不下。

場景難以還原

法院受理該案件時,距離事故發生已近3年,黃某所述事故現場早已面目全非。為探尋案件真相,審判人員仍決定調查黃某所述事故現場,走訪黃某所述事故現場周圍百姓、村委以及黃某提供的證人等。但黃某所述事故現場周圍百姓及村委人員均無人看見黃某被高壓電電傷。

庭審時,黃某陳述其釣魚所使用的釣竿系黃小某從網上購買,事故發生後遺留在現場。但公安以及法院審判人員多方走訪,未找到該釣竿。後黃某向法院提交的魚竿網上購買記錄時間為2016年10月8日,晚於黃某訴稱事故發生時間。

判決結果

湘陰法院一審綜合考量後,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判決送達後,黃某不服,提起上訴。2021年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對從事高壓電線經營者造成他人損失採取無過錯歸則原則,但其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存在被害人的損失系由高壓電線所造成即黃某存在因使用釣魚竿被供電公司管理的高壓電線觸電致傷的事實。而對於是否存在該事實,根據我國法律確定的“誰主張,誰舉證”之原則,黃某應承擔舉證責任。故本案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司法作為糾紛最終解決機制,對於明辨是非、懲惡揚善,具有終局意義。過去類似糾紛中,有觀點認為“有損害即有賠償”,讓無辜的行為人無端地承擔責任,甚至造成了“誰弱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的社會認知,與司法公正背離甚遠。在事故場景難以還原情形下,本案科學地劃定舉證責任,依法免除供電公司責任,不縱不枉,對於樹立全社會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具有積極意義,也生動地詮釋了“司法公正”這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

湘陰縣人民法院

供稿:楊雪飛

原標題:《今日普法 | 有損失就一定有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