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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錄音屬於什麼證據型別,如何作為證據使用?

2023-01-13由 李律師的雜貨鋪 發表于 農業

錄音怎麼錄才有效

電話錄音是不是法定的證據型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共八種。粗略一看,似乎並沒有電話錄音這個型別,但電話錄音是可以歸入電子資料或者視聽資料的型別當中。

電話錄音屬於什麼證據型別,如何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資料和視聽資料有什麼區別呢?

因為民事訴訟法的立法較早,當時的數碼科技並不發達,更多的還是膠帶等帶有磁性物質作為記錄載體。在這種情況下,視聽資料也就指的是記錄於磁帶等物體上的影象或者語音資料,需要藉助特定的工具進行展示或者播放。而隨著計算機時代的到來,電子資料則漸漸走入民事訴訟當中,電子資料主要指的是利用計算機語言進行程式設計所記錄的相關資訊,其記錄的內容就包括了影象、錄音、影片、聊天記錄、郵件等各種資訊,其同樣也需要藉助特定的工具進行解碼並播放或展示。

電話錄音屬於什麼證據型別,如何作為證據使用?

因此,電話錄音屬於什麼型別的證據,就要看這個錄音是以哪種載體進行記錄以及播放或展示。通常來說,現在是一個網際網路及智慧手機的時代,絕大多數電話錄音都是透過智慧手機直接進行記錄,那麼,由此形成的錄音如果作為證據提交,那就屬於電子資料。

因此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能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事實,就需要分情況而定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電話錄音屬於什麼證據型別,如何作為證據使用?

因此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作為證據使用,不代表著他一定能夠被法院所採納,因為非法的證據是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只有合法取得的電話錄音才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法庭上所提交的任何證據都必須是原件,那作為電話錄音如何提交原件呢?電話錄音的原件就是原始載體,通俗的說就是用什麼裝置錄的就提交什麼裝置,如果是手機通話的錄音,則是在庭審時提交手機,所以電話錄音如果要做證據使用,務必不能在手機上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