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接到120急救呼叫後未派出救護車,導致腦出血患者死亡
2023-01-11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農業
呼叫120救護車收費嗎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7日16時41分左右患者沈某某和其女兒石某(當時九歲)在路過x市x區時,突發腦出血,呼叫被告x急救中心無救護車到達搶救,後由他人送至x市第八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另查明,患者發病後曾於16時41分45秒呼叫120急救中心,呼叫時長40秒;又於16時48分13秒再次呼叫120急救中心,呼叫時長1分19秒;再於16時48分46秒第三次呼叫120急救中心,呼叫時長51秒。
120急救中心於17時10分56秒回撥電話;於17時16分16秒第二次回撥電話,期間一直未派車到達患者事發地。
二、
醫方觀點
上訴人x急救中心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三、
患方觀點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四、關於醫療過錯
被告x市急救中心作為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應承擔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的醫療活動。本案中,被告x市急救中心接到“120”急救呼叫後,未派出救護車及急救專業人員至患者病發地對患者進行施救,存在過錯。
五、關於死亡原因
對於患者沈某某死亡的原因,首先患者沈某某自身存在基礎性疾病,是患者沈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被告x急救中心從患者16時41分45秒呼叫120急救中心至17時10分56秒120急救中心回撥電話,延誤了院前搶救時間。
六、關於賠償比例
法院酌定由被告x急救
中心對患者的死亡損害後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七、
損失計算
1、死亡賠償金。患者因本次醫療糾紛而去世,故法院對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予以支援,死亡賠償金按照2020年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計算為636400元(31820元×20年)。2、關於原告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本案中,患者沈某某需要扶養的被扶養人有其女兒(石某,8週歲)。患者沈某某丈夫為石某2且具備勞動能力,因此,患者沈某某應承擔石某被扶養人生活費的1/2。據此,石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為111015元(22203元/年×10年×1/2)。
3、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故死亡賠償金應為747415元(636400元+111015元),由被告承擔523190。50元(747415元×70%);
4、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以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認為原告的該項賠償內容為40000元。
八、一審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被告x急救中心賠償原告石某2、石某、邸某某死亡賠償金523190。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共計563190。50元。
九、二審
法院認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