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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是什麼人?誰能指定?誰來申請?

2023-01-11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農業

賬簿管理人是什麼意思

遺產管理人是什麼人?誰能指定?誰來申請?

——王某某申請指定白雲區民政局為王某遺產管理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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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民法典繼承編新增的遺產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回應了社會現實需求,使遺產的處理更加專業化,同時確保遺產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順利分割,亦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當遺產處於無人管理狀態,對遺產享有債權的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以便及時、有效、妥善地處理遺產。被繼承人的遺產無人繼承時,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承擔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事業、社群服務等工作,可依法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完成遺產的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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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某購買王某名下一套房屋,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王某某支付定金及首期款後,尚未過戶登記時,王某死亡。王某經歷過兩次婚姻且均已離婚,現王某的繼承人有母親朱某某和兒子呂某某、胡某某,但三人均放棄繼承王某的遺產。為了確保王某的遺產得到妥善處理,王某某作為利害關係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向法院申請指定王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為王某的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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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是申請人王某某能否作為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申請人;二是如何確定遺產管理人。第一,關於王某某的申請人資格問題。王某生前與申請人王某某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就該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的事項,王某某享有債權,屬於利害關係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其有權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第二,關於如何確定遺產管理人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王某的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其遺產管理人應為其生前經常居所地的民政部門。法院根據用水、用電記錄、交納物業管理費和停車費記錄等情況進一步查明王某經常居住地為貴陽市白雲區,因此指定貴陽市白雲區民政局作為王某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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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

隨著我國老年人的數量逐漸增加,遺產繼承案件也隨之增多,遺產的範圍與數量越來越大,不僅種類紛繁複雜,而且表現形式各異。基於我國社會的現實和當前的國情,民法典繼承編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職責、法律責任以及報酬作出規定,構建了較為完備的遺產管理人制度,填補瞭解決“人死財在債消”的法律空白,有利於平等保護繼承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交易預期與安全。本案的依法審理是遺產管理人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運用,體現了司法對新時代、新問題的新迴應,具有典型的司法價值和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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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Q

什麼是遺產管理人?其職責是什麼?

A

遺產管理人,是指對於被繼承人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進行儲存和管理的主體。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但由於存在遺產繼承人不確定、需要等待受遺贈人作出放棄或者接受的表示,或者遺產無人繼承,並且被繼承人生前可能負有債務,需要以遺產償還等原因,通常在繼承開始後並不會馬上對遺產進行分割。從繼承開始後至遺產分割前的這段時間,遺產往往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此時就需要有專門主體秉著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對遺產進行管理,達到保護遺產安全和完整、保障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目的。

遺產管理人是什麼人?誰能指定?誰來申請?

Q

遺產管理人與遺產保管人、遺囑執行人的異同?

A

總的來說,遺產管理人與遺產保管人、遺囑執行人是包含關係。一是遺產管理人與遺產保管人。遺產保管人是持有並儲存被繼承人遺產的人,僅需對遺產盡到合理儲存的義務即可。而遺產管理人不僅負有保管遺產的義務,還有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的職責。二是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執行人有權執行遺囑人所訂立的遺囑,使遺囑的內容得以實現,因此遺囑執行人只適用於遺囑繼承的情形。而遺產管理人可以適用於法定繼承、遺贈、無人繼承遺產等其他所有情形。

Q

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適用什麼樣的程式規則?

A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通知》第十部分非訟程式案件案由中,第二級案由項下新增“三十五、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因此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適用非訟程式,即指利害關係人在沒有民事權益爭議的情況下,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事實是否應存在,從而使一定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案件。其與訴訟案件最大的區別在於裁判形式,非訟程式有申請但無起訴,有裁定但無判決,審級制度適用一審終審,若對指定有異議可以申請複議。

Q

繼承人下落不明時,是否可以指定遺產管理人?

A

在繼承人處於下落不明的情形時,為了防止遺產受到毀損,保護繼承人的財產權益,同時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得以順利實現,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應作為遺產管理人採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管遺產,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待下落不明的繼承人出現或被宣告死亡後,依法分配、處分被繼承人的遺產。

承辦法官:

貴州省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安秀

案例撰寫人:

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 民一庭 龍龑

原標題:《遺產管理人是什麼人?誰能指定?誰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