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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試行)》

2023-01-09由 上觀新聞 發表于 農業

土地治理資料怎麼做

為加強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監管,依法依規查處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弄虛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環土壤〔2021〕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的監管,依法依規查處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弄虛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環土壤〔2021〕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弄虛作假行為,是指故意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自行或指使篡改、偽造、編制虛假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報告,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在上述從業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對在本市開展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的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從業單位或從業人員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負責跨區域、跨流域、市管企業或重大案件的行政調查、取證和處理處罰工作,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單位配合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

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轄區內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或從業單位編制出具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報告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督管理,或者其他故意造成相關報告或引起結果失實行為的調查和處理。在接受評審申請時,應當透過上海市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查詢監測報告編號,確認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發現監測報告無編號的,應退回並要求報告編制單位補正,同時上報市生態環境局。

第五條(自律職責)

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從業單位或從業人員,應依法依規開展土壤汙染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等相關活動,並對出具的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的報告真實性、規範性、完整性負責。

從事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工作的社會監測機構應按照《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要求向市生態環境局進行備案,出具的監測報告應具備由監管系統生成的唯一性編號。報告無編號的,委託單位可拒絕接受並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第六條(基本原則)

對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誠信約束、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形成規範完善的調查取證和處理處罰制度。

第七條(弄虛作假行為認定)

1. 監測資料弄虛作假

監測資料弄虛作假行為依據《環境監測資料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方法》(環發〔2015〕175號)進行認定。

2. 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弄虛作假

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出具的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弄虛作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隱瞞或故意遺漏關注汙染物或疑似汙染區域的;

(2)故意違反相關技術規範開展布點取樣,惡意偏移監測點位或採樣深度且無法給出正當說明,或偽造、調換真實土壤或地下水樣品的;

(3)故意選擇錯誤評價指標,且無法給出正當說明,導致土壤汙染風險評估等級發生變化的;

(4)與土地使用權人或監測單位串通進行樣品或資料造假的;

(5)偽造訪談記錄、地塊歷史資料的;

(6)調查報告編制、稽核人員弄虛作假,代簽的。

3. 風險評估報告弄虛作假

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弄虛作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故意選擇錯誤的暴露情景、暴露引數、毒理學引數等,且未在報告中明顯處給出正當說明,導致土壤汙染風險評估等級發生變化的;

(2)風險管控和修復目標、範圍設定存在重大偏差,導致土壤汙染風險評估等級發生嚴重失真的;

(3)風險評估報告編制、稽核人員弄虛作假,代簽的。

4. 風險管控和修復方案弄虛作假

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編制的風險管控和修復方案弄虛作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 設定與風險評估報告嚴重不相符的風險管控和修復目標,且未在報告中明顯處給出正當說明的;

(2)風險管控和修復工程與提交備案(包含更新的備案)的風險管控和修復方案存在重大不相符情況的;

(3)偽造工程案例佐證,或者串改工程案例中關鍵資料的;

(4)篡改或偽造小試、中試結果,導致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誇大或縮小的;

(5)風險管控和修復方案編制、稽核人員弄虛作假,代簽的。

5. 風險管控和修復施工弄虛作假

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風險管控和修復施工弄虛作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實際風險管控和修復內容與提交備案(包含更新的備案)的風險管控和修復方案存在重大不相符情況;

(2)過程自檢樣品未按照方案要求採集和送檢,或使用其他樣品代替的;

(3)未如實記錄施工過程,故意偽造施工過程材料的;

(4)土壤、廢水、危廢等實際處置去向與報告所述不一致的;

(5)修復藥劑種類或藥劑量作假,影響修復工程質量的;

(6)未按照備案的風險管控和修復方案進行施工的;

(7)偽造二次汙染防控措施,或二次汙染防控效果、監測資料等的。

6. 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弄虛作假

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出具的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弄虛作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故意違反相關技術要求開展布點取樣,無法給出正當說明,或偽造、調換真實土壤或地下水樣品的;

(2)篡改或偽造風險管控和修復地塊土壤或地下水取樣時間的;

(3)與土地使用權人或土壤汙染責任人、施工單位、監測單位串通進行樣品或資料造假的;

(4)提供虛假專案照片和影像等資料充當支撐材料的;

(5)實際施工方案與提交備案(包含更新的備案)的修復方案存在重大不相符情況,但效果評估報告中仍採用未備案修復方案的;

(6)效果評估報告編制、稽核人員弄虛作假,代簽的;

(7)重金屬汙染土穩定化後外運處置的,偽造後期監管資料的;

(8)二次汙染取樣監測時,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串通,隱瞞或故意遺漏施工影響區域的;

(9)效果評估報告中所述的監測布點取樣方法及檢測分析方法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

7. 環境監理報告弄虛作假

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出具的監理報告弄虛作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與風險管控和修復施工單位相互串通並參與偽造施工日誌、旁站工作記錄、巡視檢查記錄、會議記錄等材料的;

(2)與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汙染責任人或效果評估從業單位串通進行取樣或資料造假的;

(3)與風險管控和修復施工單位相互串通,施工過程材料稽核不嚴,流於形式的或偽造施工材料的;

(4)風險評估報告編制、稽核人員弄虛作假,代簽的。

第八條(現場檢查與取證)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未採取土壤防治措施,篡改、偽造監測資料,出具虛假報告等活動開展現場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據,立案調查。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當對在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評審過程中發現的涉及弄虛作假嫌疑的線索予以留存,按相關程式移交執法部門。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接到有關涉嫌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投訴或舉報,或接到其他部門移交的問題線索,應及時對相關材料進行稽核,並按相關程式開展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移交執法部門。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或專家,為弄虛作假行為調查取證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從業單位或從業人員應當配合現場檢查或調查,並簽字確認有關檢查或調查情況。拒絕簽字確認的,調查單位在調查材料上註明原因,必要時邀請有關人員見證。

現場檢查或調查可補充收集下列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1)現場監測原始記錄、分析原始記錄、質控措施記錄、量值溯源記錄、環境條件記錄、儀器使用記錄、留存樣品等資料;

(2)風控值計算原始資料表;

(3)修復藥劑進出場原始記錄、修復藥劑使用記錄、土方運輸原始記錄、修復藥劑購置合同原件、修復藥劑供貨確認檔案、土方運輸合同原件、土壤運輸量確認檔案;

(4)旁站原始記錄、巡視檢查原始記錄、環境監理原始會議記錄(包括照片、會議簽到、會議紀要)等資料;

第九條(處理處罰)

1。 經調查證實從事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工作的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弄虛作假的,按照《上海市環境監測資料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辦法》(滬環規〔2018〕6號)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 經調查證實從業單位汙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弄虛作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相關涉事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

第十條(通報移送)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查處弄虛作假案件中,發現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向相關部門通報或移送。

第十一條(資訊公開)

市區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將從事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弄虛作假行為在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予以記錄,涉及違法的,其處罰資訊納入社會公共信用資訊平臺。

市生態環境局將定期向社會公佈違法違規單位處罰資訊。

第十二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在本市開展的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活動中有弄虛作假或違法違規行為的,可透過信函、傳真、郵件、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上海環境”網站等渠道向市或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單位或個人保密。

第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編輯:王治立

上觀號作者:上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