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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沒有你想得那樣簡單

2023-01-04由 中國質量萬里行 發表于 農業

詐騙犯罪前買的房子會沒收嗎

最近,幣圈代投、P2P逃廢債、催收涉刑中都出現了詐騙罪的字樣,甚至有人與巴菲特吃個飯,還被朋友們笑談是騙了大家的錢才買了機會。現實中的刑法第266條詐騙罪似乎沒有大家想象的那樣簡單,有幾個細節,颯姐有必要做個普法。

1、完美的犯罪,不僅判刑而且罰錢

說起犯罪,普羅大眾的腦海裡還是“燒殺搶掠”等暴力鏡頭,其實,有一種古老的犯罪:詐騙罪,這是一種侵財犯罪,也就是侵犯財產利益的犯罪。在電影中,我們會看到古代的一些市井騙子,透過算命等方式,讓受騙者主動交付“改命錢”就是一種典型的詐騙手段。

在我國,詐騙罪的法律淵源是刑法第266條,即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請注意,這也就是為何虛擬幣的代投“大哥”,被判刑後都會有“罰金”一說。在侵財類犯罪中,既然貪圖錢財,就要從錢財上進行制裁,因此,詐騙罪會專門針對被告人進行財產剝奪,這裡的財產是合法財產。

也就是說,不僅要被告人把在犯罪中獲得的金錢“吐出來”,還要把辛辛苦苦合法賺取的錢也進行部分或全部剝奪。

2、聰明反被聰明誤

實務裡,我們經常會被問到一個問題:颯姐,如何才能保住財產?房子和車子已經賣給同學了,沒事了吧?我們還是來看看司法解釋的規定吧,颯姐不能打誑語。根據2011年3月最高法、最高檢釋出的《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請腦補逛街時突然被陌生男子攔住,問:要蘋果手機嘛,便宜)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例如,賭博、專案方發虛擬幣等)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實踐裡,不動產的善意取得比較多,其他財物較難認定。您可能會問,說自己不知道是詐騙財物不就行了嗎?很負責任地說,來到公安機關一般人都會實話實說,沒必要為了“錢”而喪失“自由”,畢竟隱匿贓款、贓物構成另一種犯罪。

3、第三方支付公司及服務商,法律風險巨大

讀者也知道颯姐的朋友圈基本都是金融+科技圈的人士,平時約飯,朋友們總會談起為形形色色的客戶服務,有時候會引起我們的警覺,然後苦口婆心地勸他們抓緊結束合作,不要墜入苦海。

隨著網際網路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電信詐騙的危害日益凸顯,某些商事主體埋頭做業務,法律常識匱乏,對某些“非法客戶”有意無意中進行了“幫助”,這可能會給自身帶來極大的法律風險,颯姐有必要做提示。

根據2016年12月《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全面嚴懲關聯犯罪,也就是要打擊產業鏈上上下游企業的非法行為。

明知是電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的,依照刑法第312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也就是說,在某種程度上講,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並非都壓在公訴人人身上,嫌疑人及其辯護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舉證義務)

(一)透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二)幫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三)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採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四)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後,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五)以明顯異於市場的價格,透過手機充值、交易遊戲點卡等方式套現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4、寫在最後

實踐裡,詐騙罪還常見於“託人辦事沒辦成”等情形中。在掃黑除惡行動中,我們也關注到“套路貸”多涉嫌此罪,在此提醒行為人切勿在幾個App中反覆“誘使”借款人連續借貸,否則,將可能構成套路貸,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

同時,我們提醒服務於金融領域的從業者,不要以為自己並未親自從事“不法行為”就可以安枕無憂,我們必須認真觀察自己的客戶,除非法律允許(如辯護工作),否則,你的幫助行為可能會導致自身的“共犯”風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刑事風險。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