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農業

水質監測結果——汙水處理廠的生死符?

2023-01-04由 慧聰水工業網 發表于 農業

水質分析中,水樣的採集和儲存有何重要性

導讀:水質監測是政府部門監管汙水處理廠運營的基本技術手段,水質監測結果是環保部門對汙水處理廠進行監督檢查和環境執法的重要依據,對於汙水處理廠而言,水質監測結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環境保護持續高壓態勢下,無論是環境保護部門還是汙水處理廠,在面對作為行政處罰重要依據的各種水質監測結果時更應當審慎,並充分考慮其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文章概述

水質監測是政府部門監管汙水處理廠運營的基本技術手段,水質監測結果是環保部門對汙水處理廠進行監督檢查和環境執法的重要依據,對於汙水處理廠而言,水質監測結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但影響到政府支付的汙水處理服務費用,而且也是對其是否達標運營的檢驗和監測,一旦水質監測結果不合格,不但可能面臨高額的環保處罰,而且影響到長達三年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對運營單位的市場聲譽和社會形象造成不利影響。

水質監測結果一般表現為線上監測資料和現場水質監測報告,當水質監測結果顯示出水水質超標,且環保部門以此對汙水處理廠作出行政處罰時,汙水處理廠應如何應對?本文作者根據豐富的行業法律服務經驗,對水質監測結果作為環保行政處罰中的證據適用做出細緻分析,並提出專業的應對思路。

線上監測資料作為環保行政處罰依據的基礎和前提是線上監測裝置可以完整、準確記錄汙水處理廠水質情況和各項汙染物指標資料,因此,一方面線上監測裝置應滿足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要求的適用性標準,另一方面是線上監測裝置應一直處於良好運營維護狀態,並定期進行比對監測,確保線上監測裝置可以持續性的準確記錄相關資料。同時作者也從立法本意、證據適用角度對取消線上監測資料有效性稽核後,要求排汙單位自行手工比對,保障線上監測資料完整有效的規定提出了商榷意見。

現場水質監測是環保部門對汙水處理廠運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抽查、監督性檢查的重要手段,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水質監測報告在司法實踐中擁有較高證明效力,但並不意味著水質監測報告不容質疑。當水質監測報告存在格式、內容錯漏或指標資料、結果異常時,監測報告本身的合法性應當從水樣採集、水樣儲存、監測分析方法等多角度予以審慎分析,必要時可以要求環保部門、檢驗檢測機構提供影片證據、原始記錄等方式對進行回溯。

當然,細究水質監測結果錯漏或能脫一時之困,終不如自身固本培元,汙水處理廠作為環境治理企業唯有夯實基礎,謹慎運營方能無招勝有招,化危機於無形。

近年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的實施,環境監察力度日益加強,汙水處理廠因出水水質超標導致的環境行政處罰事件呈爆發式增長。對於汙水處理廠來說,從進水、汙水處理、出水以及汙泥處置環節都肩負著比一般排汙單位更重的治汙責任和監督標準,尤其是在201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1後,汙水處理廠一旦因環保問題被處以行政處罰1萬元以上罰款,將面臨著處罰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巨大壓力2。因此,在環境保護持續高壓態勢下,無論是環境保護部門還是汙水處理廠,在面對作為行政處罰重要依據的各種水質監測結果時更應當審慎,並充分考慮其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1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四、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2《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第5。2項汙水處理勞務:汙水經加工處理後符合《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規定的技術要求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直接排放限值。退稅比例70%。

一、水質監測結果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相關規定

水質監測結果——汙水處理廠的生死符?

水質監測結果——汙水處理廠的生死符?

水質監測結果——汙水處理廠的生死符?

根據上述規定,在行政處罰中可以作為認定違法行為事實依據的監測結果包括:線上監測結果、現場即時取樣監測結果、其他鑑定結論。

二、線上監測結果在環保行政處罰中的證據適用

線上監測結果的表現形式為線上監測資料,線上監測資料是由安裝在汙水處理廠的水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對汙水處理廠進行水質監測產生的實時監控資料。根據《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的相關規定,水汙染源監控設施是指在汙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監控、監測廢水汙染物排放的化學需氧量(CODCr)自動監測儀、總有機碳(TOC)水質自動分析儀、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監測儀、流量監測儀和資料採集傳輸儀,以及pH水質自動分析儀、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重金屬自動分析儀、水質自動分瓶取樣器等設施。主要的監控指標包括:COD(化學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氨氮、PH值、流量、濁度等。

線上監測資料作為證據的形式上來看應屬電子資料,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以下簡稱“《民事訴訟規則》”)第十四條3對電子資料的概念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對該型別證據真實性的認定也作出了具體的區分。根據該規定第九十三條,應當作為電子資料真實性判斷的因素包括:

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2。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時對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是否有影響;

3。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4。電子資料是否被完整地儲存、傳輸、提取,儲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電子資料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儲存;6。儲存、傳輸、提取電子資料的主體是否適當;7。影響電子資料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影片、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結合《行政訴訟法》,並參考《民事訴訟規則》的上述規定,筆者認為線上監測資料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時,應當同時考慮線上監測裝置與資料生成、儲存、傳輸、提取的過程與方法的合法可靠性,具體分析如下:

(一)線上監測裝置的合法性

水質監測結果——汙水處理廠的生死符?

圖片模糊,建議替換或刪除 ×

水質監測結果——汙水處理廠的生死符?

水質監測結果——汙水處理廠的生死符?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安裝和使用線上監測裝置應當符合國家的規定和相應規範,尤其在自動監控裝置中相關儀器的選用上。目前我國對環境保護產品實行認定認證制度,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中環協”)進行環保產品認證,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監測總站”)進行適用性檢測。在實踐中,中環協進行環保產品認證以監測總站出具的適用性檢測報告作為其認證基礎條件。除個別省份對環保產品認證有強制性備案要求外,大部分省份採取自願認證原則,而線上監測產品的適用性檢測則是《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明文規定作為儀器選用的前提條件。

汙水處理廠在運營過程中,如選用的線上監測產品未能透過適用性檢測,相應的線上監測資料的合法性是否能夠認定並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筆者個人持否定意見。

2017年5月生態環境部在部長信箱中對關於汙染源線上監測裝置的選購問題進行了答覆“我部將在以後工作中要求排汙企業按照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安裝、建設自動監控監測系統,並積極推動、鼓勵排汙企業選購符合適用性要求和相關認證的產品。”雖然從答覆意見上看,生態環境部並未強制要求排汙企業選用透過適用性檢測或認證的產品,但是筆者認為從確保行政處罰行為合法性角度看,未透過適用性檢測的線上監測裝置難以保障線上監測結果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應作為行政處罰的的依據。

(二)線上監測資料的合法性

水質監測結果——汙水處理廠的生死符?

水質監測結果——汙水處理廠的生死符?

根據上述規定,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需要與環保主管部門的監控裝置聯網,環保部門要對自動監控裝置進行定期比對,按照《汙染源自動監測裝置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比對監測技術規定》”)的規定,定期比對的頻率為每年至少4次,每季度至少一次,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國家標準或行業規範出具《廢水汙染源自動監測裝置比對監測報告》。自動監測裝置如沒有經過定期比對測試形成的資料結果在行政複議或訴訟中可能因其資料不具備有效性而不被認可。

在此基礎上,根據《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國發[2007]36號)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表明同步的自動監測的資料質量達不到規定時,則從本次實驗室比對監測時間上推至上次實驗室比對監測之間的時段按自動監測系統資料缺失處理。”我們可以理解為如果要保證行政處罰所依據的線上監測資料有效,必須確保該線上監測資料的時間應在兩次比對監測資料質量合格的期間內,否則該時間段的自動監測系統資料按照缺失處理。

此外,關於自動監控裝置的聯網,按照《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只有重點排汙單位才對自動監控裝置的聯網具有法律強制性要求。但是在實踐中,為便於環保部門對汙水處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城鎮汙水處理廠基本完成自動監控裝置的安裝與聯網,但是根據不同地區環保管理部門對聯網指標的不同要求,並非所有的自動監控裝置資料都進行了聯網,對於未進行聯網的資料,環保管理部門在例行監督檢查時通常採用現場取樣監測的方式確認被檢指標是否超標,並以該現場監測結果作為認定是否違法而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筆者認為,未聯網的自動監測資料在滿足裝置合法,且定期透過比對測試的前提下,其證據效力應當被予以認可及採納,與環保部門監控裝置聯網並不作為該線上監測資料合法有效的前置條件。

(三)線上監測資料的有效性稽核

水質監測結果——汙水處理廠的生死符?

水質監測結果——汙水處理廠的生死符?

圖片模糊,建議替換或刪除 ×

水質監測結果——汙水處理廠的生死符?

根據上述政策及規定,在環保部作出廢止《關於進一步做好汙染源自動監測資料有效性稽核工作的通知》(2016年)之前,環保部門根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汙染源自動監測資料有效性稽核辦法》(以下簡稱“《有效性稽核辦法》”)的規定對汙染源自動監測裝置定期進行比對測試及監督考核,確認其線上監測裝置出具資料的有效性。

該辦法廢止後,根據2017年9月釋出的《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資料質量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見上表),在實踐中比對監測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變更為重點排汙單位自身,確保監測資料完整有效的職責與義務也相應轉移至重點排汙單位,汙水處理廠應自行負責自動監測裝置的維護和比對,保障線上監測資料的完整和有效。

筆者認為,做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線上監測資料是否真實、有效對於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十分重要,由汙水處理廠負責線上監測資料完整有效的相關規定值得商榷,原因如下:

其一,從行政處罰法的立法本意上來看,線上監測設施本身是執法機關確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主要是判定出水水質是否超標)的技術手段,由行為人保證該技術手段的完整有效是否公平合理?

筆者認為,實踐中,汙水處理廠因為出水水質超標而被行政處罰的案例最為常見,出水水質超標是一個可以溯源的客觀事實,汙水處理廠未能保障線上監測裝置的良好運營維護或線上監測資料的完整有效,並不能據此來推定其出水水質超標。

因此,如果要以線上監測資料認定出水水質超標,前提仍然是線上監測裝置獨立於汙水處理廠的運營管理,由環保部門或其認可的第三方運營機構負責運營維護並保證線上監測資料的完整有效。

如果由汙水處理廠負責“確保監測資料完整有效”,則不應以線上監測資料作為認定出水水質超標的直接證據,仍然需要綜合其他證據。否則很可能出現,汙水處理廠透過舉證證明其未能履行線上監測裝置的維護、比對義務,進而否定線上監測資料的合法有效和根據線上監測資料認定的水質超標事實。或者在存在水質超標情況下,為了降低行政處罰力度,汙水處理廠選擇因未保障線上監測裝置執行的行政處罰責任(《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4),從而規避水質超標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5)。

因此,筆者認為,在取消有效性稽核且規定由排汙單位負責監測資料完整有效的情況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資料,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的規定應予以取消,不再以線上監測資料直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

4《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汙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儲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裝置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裝置正常執行的;

(三)

5《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

(二)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

其二,從證據的真實客觀性來看,上述規定出臺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比對監測技術規定》仍然有效,根據相關規定,比對監測的取樣測試過程應由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具體實施,並出具報告。

此外,在《比對監測技術規定》中還對水汙染自動監測裝置的各項監測專案的監測方法、監測條件、取樣方式、誤差計算公式等做了明確要求和限制。

要求汙水處理廠自行進行手工比對,由於汙水處理廠並不具備相應的檢驗檢測資質和技術條件,如必備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專業設施裝置、持證檢測人員以及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等,出具的比對結果真實性及公信力應如何保障?即使汙水處理廠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比對監測,出具的比對監測報告是否可以獲得行政執法機關的認可?是否可以證明汙水處理廠已經履行了線上監測裝置維護和確保線上監測資料完整有效的義務?

綜上,筆者認為,取消線上監測資料有效性稽核和環保部門對線上監測裝置的比對監測,由排汙單位自行手工比對,實際上導致環保部門對於排汙單位是否保障線上監測裝置的運營維護和資料完整有效缺乏法定認證程式和依據,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在因水質線上監測資料超標導致的行政訴訟過程中,大幅度減少了行政處罰機關的舉證責任,一定程度上需要排汙單位“自證清白”,這顯然與行政處罰法的立法本意不符。

三、現場監測結果(現場即時取樣監測資料)作為環保行政處罰的證據適用

(一)現場監測報告的合法性要求

現場監測結果的表現形式通常為有資質的檢驗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獲得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自身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依法獨立於其出具的檢驗檢測資料、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確保檢驗檢測資料、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因此由檢驗檢測機構對汙水廠進行現場即時取樣從而出具的監測結果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通常直接作為認定行政處罰的合法依據。

然而,目前我國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眾多,但水平參差不齊,難以避免的會存在檢驗檢測過程違法違規、或人為干預結果的情形。根據山東省2019年檢驗檢測監督檢查情況新聞釋出會通報的資訊顯示,山東省2019年對全省442家所有取得資質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聯合懲戒,179家被責令改正,有89家受到行政處罰,出現問題的比例高達60%以上。

近年來,筆者代理了多起汙水處理廠環保行政處罰案件,實踐中也發現了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水質監測報告存在諸多錯漏,甚至關鍵資料錯誤的情形。筆者認為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作為直接證據時,被處罰人仍然可以對檢測報告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且在出現以下情況時,裁判機關應予以充分重視。

1。監測報告形式或內容不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標準、規範。比如監測報告的名稱不符、報告內容缺漏、樣本記錄錯誤、取樣、檢測人員重合、重要引數遺漏等。

2。監測報告的資料存在明顯邏輯錯誤或數值比例關係異常。按照行業特性,通常情況下,汙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具備相對穩定的水質特性,在正常的進水及處理範圍內,各個水質指標之間會呈現出相對穩定的關聯性,當監測報告出現明顯的邏輯錯誤和比值異常(如總氮指標低於氨氮或與氨氮指標異常接近,BOD5數值超過COD數值等)

3。監測報告結果與線上監測資料不符。在實踐中,經常出現汙水處理廠的線上監測結果合格而現場監測結果異常的情況,根據《環境保護部關於汙染源線上監測資料與現場監測資料不一致時證據適用問題的覆函》(環政法函(2016)98號),若同一時段的現場監測資料與經過有效性稽核的線上監測資料不一致,以該現場監測資料作為優先證據使用,但是現場監測資料必須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因此,在出現線上監測資料與現場監測資料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對現場監測的監測標準、監測方法進行重點核實和驗證。

4。監測報告結果與平行取樣監測結果不符。2020年3月24日新實施的《汙水監測技術規範》(HJ91。1-2019)中對現場平行樣品的採集作出了規定,要求對均勻樣品,凡能做平行雙樣(除現場監測專案、懸浮物、石油類、動植物油類、微生物等)的監測專案應採集現場平行樣品……當現場平行樣品測定結果差異較大時,應對水樣進行復核,檢查取樣和分析過程對結果的影響。

在該規範頒佈實施前,部分管理規範的汙水處理廠在接受現場監督性監測過程中,通常也會進行平行取樣並另行委託有資質的水質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監測報告,如果監測報告結果與環保部門委託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存在不一致之處,可能對關鍵事實(如水質超標)的認定出現相反結論。

(二)水樣採集過程的合法性

由於廢水監測樣品具有瞬時性、不可複製性的特點,因此水樣的採集和儲存可以說是現場即時性取樣監測重要的基礎性環節,除人為修改監測結果外,也是容易造成監測結果誤差的階段。

目前對於水樣採集、儲存的技術指導及標準主要是依據《水質取樣技術指導》(HJ494-2009)、《水質取樣樣品的儲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493-2009),然而現場取樣人員取樣、儲存的方法、流程是否能夠符合上述標準,我們在檢驗檢測機構最終出具的監測報告中是無法得知的,因此為證明取樣過程的合法性我們必須藉助於現場取樣的取樣記錄、影片及影象證據。

目前我國就現場取樣情況記錄的相關法規政策如下表所示:

水質監測結果——汙水處理廠的生死符?

水質監測結果——汙水處理廠的生死符?

水質監測結果——汙水處理廠的生死符?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法律法規雖然沒有對現場取樣過程進行錄影、拍照有強制性要求,但是從保障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和監測報告證據效力來看,對於現場執法和水樣採集進行音像記錄,保證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是整體鼓勵、推行的方向,且在部分省市已得到了全面推行,因此,就取樣及樣品儲存的合法性考量還應綜合當地移動執法的施行現狀,要求執法部門提供現場取樣的影片及影象資料。如當地不具備全面推行移動執法的基礎,我們建議汙水處理廠自身可以對監測人員的取樣過程進行拍攝錄影。

另一方面,水樣採集後的儲存對於監測分析結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有較大影響,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記錄和報告的儲存期限不少於6年。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前文所述的對監測報告提出異議的情形時,筆者認為裁判機關有必要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提供包括水樣儲存在內的原始記錄,並予以核實,對檢驗結果進行回溯。

(三)監測分析方法的合法性

監測分析方法對於監測結果的重要性是不言自喻的,監測分析方法不適當會導致監測結果不能客觀反映水質真實情況,尤其一些對監測分析方法敏感度較高的汙染物指標,容易出現失之毫厘謬以千里的結果。

目前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主要針對《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以下簡稱“《汙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城鎮汙水處理廠水汙染物排放12項基本控制專案進行即時性取樣監測,監測分析方法應當按照《汙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四、汙水處理廠委託出具的監測報告在環保行政處罰中的證據適用

根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資訊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自行監測公開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相關規定,企業自行監測,是指企業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為掌握本單位的汙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企業可依託自有人員、場所、裝置開展自行監測,也可委託其他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其中企業自檢結果的證明效力較弱,從證據適用角度,本文僅對汙水處理廠委託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進行討論。

(一)監測結果合格能否作為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抗辯依據

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不存在效力高低之分。因此,理論上汙水處理廠委託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作出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環保部門依據現場即時取樣監測結果做出行政處罰的抗辯依據。但在實踐中,其作為抗辯證據的合法性往往難以被採納。主要原因如下:

1。無法證明採集水樣的一致性。環保部門委託的檢驗檢測機構在採集水樣時,均要求汙水處理廠的相關人員在水樣採集記錄上簽字確認,汙水處理廠雖然可以進行平行取樣,但環保部門和其委託的檢驗監測機構相關人員並沒有在平行樣本取樣記錄上簽字確認的義務,這造成在司法實踐中,汙水處理廠難以證明其採集送檢的水樣與環保部門委託檢驗檢測機構採集的水樣是一致的。

2。無法證明送檢過程的合法性。由於汙水處理廠無法事先得知環保部門的監督性監測時間,也無法及時委託第三方監測機構人員抵達現場進行平行取樣,因此即使汙水處理廠取得平行樣,通常也需要自行送檢。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託送檢的,其檢驗檢測資料、結果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專案的符合性情況。因此,即便監測結果合格,也僅僅能夠證明汙水廠自行取樣送檢的水樣水質合格,汙水廠取樣、送檢過程的合法性第三方監測機構不負責,在沒有環保部門和現場監測人員的簽字確認情況下,汙水處理廠很難證明其送檢過程的合法性,甚至送檢水樣是否與現場取樣一致都可能被質疑。

據此,考慮到上述實踐過程中的操作難點,汙水處理廠自行委託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作出的合格監測結果在作為抗辯依據時僅能夠結合其他證據內容作為輔助證據予以補充參考,而難以作為主要的關鍵性證據影響案件結果。

(二)不合格的監測結果能否作為行政處罰依據

汙水處理廠委託第三方監測機構作出的監測結果不合格,環保部門是否能夠直接依據於此對汙水處理廠進行行政處罰?

鑑於該情形是企業對違法事實的主動確認,且有第三方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作為佐證,在環保部門的執法階段,筆者認為仍然有被處以行政處罰的風險。

但在行政訴訟階段,企業對違法事實的主動承認是否構成行政訴訟中的自認,法庭是否可以直接確認其自認的法律效力,在實踐中存在著諸多爭議。筆者認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是行政主體在行政訴訟前已經被相關證據證明並得以確認,依據職權調查清楚的事實。

此外,《行政訴訟法》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了行政主體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6規定,筆者認為即使原告對被告方的陳述表示認可,也不能必然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這種自認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被告仍然應當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即便被罰主體在行政訴訟前確有出具對己方不利的證據或作出不利的陳述,並不能免除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核實確認的程式義務,而裁判機關也不能單一的依據被罰主體在訴訟前的“自認”行為,從而作為其裁判的基礎,免除其對行政主體行為合法性的審查與確認。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五、結語

綜上,筆者認為,水質監測結果是汙水處理廠環境行政處罰的基本依據之一,為了確保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做到不枉不縱,除了要考慮其作為證據本身的合法性、適格性還需要綜合考慮其形成監測結果過程的合法有效性。環境保護和治理是利國利民的長期事業,離不開國家行政部門和環境治理企業的共同努力,無論是環保部門的監督執法,還是司法機關的審理裁判,上述合法性因素都應充分予以考量,只有環保監督執法合法合規、有據可依、有證可查,才能確切落實環境保護的長期要求,維護包括汙水處理廠在內的環境治理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作者:劉曉軍 餘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