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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山東省食品攤點備案辦法

2023-01-03由 身邊24小時 發表于 農業

有攤點證可以製售嗎

食品攤點備案辦法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印發山東省食品攤點備案辦法的通知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現將《山東省食品攤點備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食品攤點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攤點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食品攤點備案工作。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點,是指無固定門店,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製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三條 食品攤點備案應當遵循公開、便民、高效原則。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攤點備案工作,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承擔城市管理職責的部門(下稱城市管理部門)在劃定食品攤點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等方面的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攤點備案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承擔食品攤點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等職責。

縣級城市管理部門依據《條例》規定負責食品攤點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戶外公共場所食品攤點的無證經營行為。

第五條 食品攤點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散裝酒、現制乳製品、散裝食醋、散裝醬油、散裝食用油;

(三)國家和省、設區的市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六條 食品攤點從事食品經營,應當攜帶身份證、健康證明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備案,並填寫備案資訊表。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派專人負責食品攤點備案工作。對備案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製作、發放《食品攤點資訊公示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週將備案資訊告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食品攤點資訊公示卡》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專案(品種)、經營地點、經營時段、投訴舉報電話等資訊。

資訊公示卡編號由英文字母TD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2位設區的市程式碼,2位縣(市、區)程式碼,2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程式碼,4位年份碼,4位順序碼。

第九條 山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定《食品攤點資訊公示卡》式樣。

發放《食品攤點資訊公示卡》不收取任何費用。相關製作費用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

《食品攤點資訊公示卡》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條 食品攤點的經營專案(品種)發生變化或者跨縣(市、區)行政區域從事食品經營等,應當重新辦理備案。

重新辦理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食品攤點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不同地點從事食品經營的,不需要重新辦理備案。

第十一條 《食品攤點資訊公示卡》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公示卡編號及備案資訊不變。

食品攤點申請登出,或者因違法行為應當登出《食品攤點資訊公示卡》的,由原備案機關依法予以登出。

備案機關應當自辦理登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登出備案資訊告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示登出資訊。

第十二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攤點納入年度食品抽檢計劃,重點抽檢消費者投訴舉報較多、消費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抽檢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加強對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城市管理部門發現食品攤點存在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攤點作出行政處罰需要登出《食品攤點資訊公示卡》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報備案機關。

第十四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攤點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食品攤點備案資訊、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信用檔案資訊應當透過網站等對外公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攤點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解讀:《山東省食品攤點備案辦法》

一、修訂的必要性

2017年5月17日,原山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山東省食品攤點備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內容是細化明確縣、鄉政府組織落實備案工作相關程式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有效期限即將屆滿。

考慮《辦法》具體內容仍適應目前工作需要,其制定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沒有改變。為避免食品攤點備案工作無章可循,進一步方便群眾備案,適應機構改革需要,需作適當修訂。

二、修訂的內容

(一)根據機構改革的實際,將原文中“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全部修改為“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食品攤點申請登出,或者因違法行為應當登出《食品攤點資訊公示卡》的,由原備案機關依法予以登出。”第三款修改為:“備案機關應當自辦理登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登出備案資訊告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示登出資訊。”原《辦法》只規定了因違法行為登出《食品攤點資訊公示卡》一種情形。實際還存在有的食品攤點已不再經營,但由於沒有針對主動登出的辦理規定,導致備案主體無法自主登出,因此補充增加相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適用範圍。《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食品攤點備案工作。《辦法》所稱食品攤點,是指無固定門店,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製售食品的經營者。

(二)明確各方職責。《辦法》依據《條例》及相關規定,明確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明確食品攤點經營區域和經營時段的劃定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備案工作;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等職責;縣級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戶外公共場所食品攤點的無證經營行為。

(三)明確備案程式。《辦法》對經營者需要提交的資料及要求、備案申請處理等作出了明確要求,並對重新備案、資訊公示卡的補辦和登出等進行了規範。在公示卡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了公示卡應當載明的內容及編號規則

【來源:鄆城縣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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