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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

2022-12-31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如何看待微黑惡勢力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廣正發)基層是黨的執政之基、力量之源,但是部分黑惡勢力人員卻在基層組織管理渙散之機乘虛而入,使基層組織成為黑惡勢力滋生土壤,欺壓殘害群眾,侵吞、掠奪集體財產,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為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2022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二條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作出了規定,明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典型案例:

以暴力手段控制基層政權

“村霸”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刑

自2004年以來,被告人陳某乾透過找來黑社會性質組織擺場威脅、拉幫結派、買票賄選等方式,扶持相關代言人,控制廣州市白雲區石馬村第六經濟聯社相關的土地、工程流轉。他擔任村委幹部後,又利用手中權力組織代言人透過圍標、串標,控制村內建設工程等方式侵佔集體利益,逐漸形成了有組織,有經濟來源,把持基層政權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利用組織影響和勢力,霸佔村委要職,透過聚眾鬥毆、故意傷害、放火等手段打壓異己,逐步蠶食並把控石馬村的經濟命脈,把控石馬村內的水費、電費收支,控制石馬六社的土地、廠房建設工程流轉,造成村民集體財產一千三百五十餘萬元被侵吞的惡劣後果。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放火罪、聚眾鬥毆罪等罪名,判處陳某乾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200萬元,罰金人民幣215萬元,分別判處其餘8人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

經辦檢察官指出,反有組織犯罪法實施以後,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堅持與基層組織建設相結合,懲防並舉、標本兼治,推動構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從根本上剷除農村黑惡勢力的滋生土壤。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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