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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多項違法違規 交通銀行漳州分行等受處罰

2022-12-27由 臺海網 發表于 農業

交通違法可以網上處理嗎

11月15日,中國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釋出數則行政處罰資訊,涉及2家銀行機構。福建省南平市順昌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因涉多項違法違規,被罰180萬元,2名相關責任人被終身禁業,6名相關責任人被警告並罰款;交通銀行漳州分行因涉2項違法違規,被罰60萬元,1名相關責任人被禁業2年。

經查,順昌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存在股權管理不到位、內控管理不到位、個人貸款“三查”不盡職等主要違法違規事實,2022年11月4日,中國銀保監會南平監管分局依據《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十三點,《中國銀行(3。050,0。00,0。00%)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加強信貸管理嚴禁違規放貸的通知》第二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加強信貸管理嚴禁違規放貸的通知》第二點,《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對順昌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合併處以180萬元罰款;對陳茂泉、陳日洪2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對方長江、李毅、胡春貴、徐師堅、楊為、楊廣芳6人給予警告,並各處10萬元罰款。

交通銀行漳州分行存在“未按規定報送案件(風險)資訊、流動資金貸款管理不審慎”違法違規事實,2022年11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漳州監管分局依據《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三項制度的通知》之《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資訊報送及登記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對交通銀行漳州分行合計處以60萬元罰款;相關責任人林俊川涉“流動資金貸款管理不審慎”違法違規事實,中國銀保監會漳州監管分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對林俊川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記者:張文章來源: 中國消費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