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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刀從天而降,高空拋物入刑刻不容緩!

2022-12-02由 楊恩雄律師 發表于 農業

結果犯什麼意思

近日有媒體稱,在山東濟南某小區,有3把菜刀從樓上掉下來,幸好沒有造成人員傷亡。隨著我國城市化程序的加速,城市裡面幾乎都是高樓大廈,很多人都會有意無意地高空拋物,一般就扔一下普通的垃圾,嚴重的扔磚頭、玻璃瓶,這次濟南更過分,直接扔刀。高空拋物傷人事件常發,本文探討一下,這些高空拋物的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菜刀從天而降,高空拋物入刑刻不容緩!

現有刑法能否處罰高空拋物?

高空拋物砸傷了人,一般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例如故意高空拋物造成他人受傷或者死亡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是過失的,起碼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

換言之,我國目前的刑法,完全可以讓高空拋物的人去坐牢。但是,根據我們前面所講,

高空拋物入刑的條件,必須要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等結果

。筆者認為,目前的法律規定,無法有效遏制這些高空拋物的行為,很多人都帶僥倖的心理:“不一定會扔到人,扔到再說”。然而,就是這樣的心理,導致事故頻發。

犯罪行為之所以會受到處罰,是因為侵犯到法律保護的利益,我們先講一下,行為犯與結果犯。

菜刀從天而降,高空拋物入刑刻不容緩!

什麼是行為犯與結果犯?

一般認為,

行為犯是指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就會構成既遂的犯罪

。舉個例子,危險駕駛罪就屬於行為犯,不管有沒有造成危害結果,只要醉酒駕駛機動車,就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了犯罪行為,

而且要達到一定的犯罪結果

,才屬於犯罪既遂。再舉個例子,故意殺人罪,需要造成被害人死亡才屬於既遂。如果被害人沒有死亡,則屬於犯罪未遂。

我們一般人區分行為犯還是結果犯,看下犯罪的既遂標準即可。再列舉兩個罪名,大家判斷一下是屬於行為犯還是結果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要生產或者銷售了有毒有害食品,就屬於犯罪既遂。

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屬於結果犯,要造成危害結果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分析可知,目前我國的刑法,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

都需要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才會處以刑罰

。高空拋物,起碼要砸到人才有可能構成犯罪。

菜刀從天而降,高空拋物入刑刻不容緩!

增設高空拋物罪是否可行?

現在網上很多人認為,我國《刑法》可以考慮增設“高空拋物罪”:行為人只要進行了高空拋物行為,不管是否造成人員傷亡的結果,都需要處以刑罰。

筆者認為,這樣做是可行的,如果實施了高空拋物的行為就入刑,高空拋物的行為人,不會再有僥倖心理,他們知道即使沒有造成損害結果,也會被處以刑罰。

在預防犯罪這一點來說,效果會不錯

設立高空拋物罪,有一些問題需要考慮:一、如果過失拋物是否需要處罰?二、如何認定“物”的危險性?我們下面討論。

過失高空拋物是否需要處以刑罰?

增設高空拋物罪,要考慮主觀問題。

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行為,筆者認為應當處以刑罰

,但是如果是過失的話,不應當構成犯罪。

例如,甲不小心將放在陽臺欄杆上的刀掉了下去,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由於甲是過失的,因此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裡就會引發一個我們經常討論的問題:

如何認定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

例如可以這樣:如果在短期內同一戶(或者同一人)三番五次掉東西,可以推定具有高空拋物的故意。

如何認定高空拋物的危險性?

高空拋物,需要認定“物”是否具有危險性,好像這次濟南扔刀的事件,這種明顯具有危險性,又例如之前有人扔過玻璃瓶、磚頭,這些都可以被認定具有危險性。

對於一些常見的生活用品,如何認定具有危險性?如果增設“高空拋物罪”,這是比較難處理的問題。甲在3樓故意扔個雞蛋出去,是否具有危險性?乙在30樓故意扔一個雞蛋出去,是否具有危險性?

高空拋物是否具有危險性,要結合當時情況綜合考慮。

筆者認為,增設“高空拋物罪”,在司法實務中,危險性這一點會非常難以把握

總結

最近,高空拋物傷人新聞越來越多,有故意的、有過失的,還有一些是小孩惡作劇。筆者認為,透過增設高空拋罪,

可以有效防止、減少這些危險行為的發生

,起碼從心理上,讓大家知道,高空拋物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有些朋友認為,已經有故意殺人罪了,還不是照樣有人實施殺人行為,不好意思,筆者不想跟你抬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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