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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理解與適用

2022-12-01由 智仁律師 發表于 農業

什麼是江蘇省平均負擔係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理解與適用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理解與適用

一、法律條文的變化

在民法典出臺前,《侵權責任法》(已廢止)第十六條未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專案。“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專案被法院支援的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七條以及第二十八條。在該解釋中“被扶養人生活費”作為單獨的賠償專案存在。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透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中,第二十三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項: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也就是說,最高院明確將“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作為單獨的賠償專案,而是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

二、“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理解與適用

針對最高院釋出的這一決定,在適用上仍有不同的理解。主要為,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還需要作為賠償專案進行計算?觀點一認為: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在賠償總額中只需要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即可,對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進行重複計算。觀點二認為:被扶養人生活費僅是不再作為單獨的賠償專案進行列舉,但仍需要進行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模式應當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筆者更加認可第二種觀點,“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是指將被扶養人生活費直接加到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統稱為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各省可能出現計算方式的不同。

以江蘇省為例,2020年3月20日,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就出臺了《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明確了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作為單獨的賠償專案,不影響賠償總額,但需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列支。

經搜尋相關案例,江蘇省法院的普遍做法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淨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的標準,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進行列明。

平均負擔係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包括就業者本人)。全省平均負擔係數=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數÷全省就業居民人口數(勞動力人口數)。

也就是說,江蘇省的做法是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在殘疾賠償金中,不過是以統一的“全省平均負擔係數”來進行計算的。

那麼,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於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各省份如何將“被扶養人生活費”列入死亡賠償金或者傷殘賠償金中,還需等待各省法院的判例。

作者簡介

汪建海

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

高階合夥人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理解與適用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學

專業方向:

金融、保險、資產管理類法律事務

作者簡介

應靜

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理解與適用

教育背景:

法學學士

專業方向:

金融保險/家事糾紛等

執業格言:

事來則應,事去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