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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撥款開發票問題有辦法了!

2022-12-01由 做財稅的大象 發表于 農業

扶持資金怎麼開發票

導語:企業收到不用徵收增值稅的財政性補貼,再不用為不能開具發票而困惑了,快來聽聽今天的每日說稅吧。

在實務中,取得財政補貼收入企業越來越多,補貼的專案也比以往大有增加,比如產品研發創新、節能減排技術應用專項、優秀人才引進等等補貼,當我們收到這些撥款時,是否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和是否需要開具發票,這一問題,真的難為了很多財務人員。

財政撥款開發票問題有辦法了!

增值稅的確認依據

我們在長期的涉稅諮詢工作中,發現仍有大量的小夥伴們認為,只要企業收到外部的錢,反正也弄不清楚,那就都交納增值稅,特別是對取得政府給的錢,更是一頭霧水,因這不是客戶給的錢,不知道怎麼處理。

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做出了“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可是企業取得財政補貼多為是本地的,如果根據這一規定,就得需要繳納增值稅的了,實際操作中,好多企業對此存在爭議。好在2019年,國家稅務總局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中對此重新作出這樣的明確:

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之所以做出新規定,是由於2017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原第六條中有“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修改為“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取得財政補貼,如符合檔案規定的與收入或銷售數量相關,並不能因為不是向購買方收取的款項而不確認收入。

徵稅或不徵稅發票使用

企業收到的無論是應該繳納還是不徵收增值稅的財政補貼,都需要收款單位出具憑據給撥款單位,基於企業收到該類款項,對於徵收增值稅部分的開具發票不存在任何問題,但對於不需要徵收增值稅的財政補貼,我們使用何種票據呢,之前,這個問題真的難倒了很多財務人員,開也不是,不開也不行,開了吧,沒有向撥款單位提供增值稅應稅行為,實有虛開之嫌疑,不開吧,存在所撥款項不能順利到位,在這種情形下,納稅人開出過帶稅率的發票給撥款單位,自認為,收到的撥款與繳納一點稅相比,還是非常划得來的。我們也發現和見到過並且幫助協調過相關事項,向撥款單位解釋稅務處理要求,但有極少數地方財政部門不管企業繳不繳稅,就要發票。

現在對這個不需要確認增值稅收入的財政性補貼,不用再糾結開發票帶來繳納稅款等一系列問題了。原因是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升級發票系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6開頭的「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專案」新增614、615、616三個不徵稅編碼,其中615是與銷售行為不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這也就是說,我們再取得不徵稅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可以開具發票了,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專案”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新增的615編碼,不僅消除了開發票糾結之困惑,而且也化解了撥款和收款單位之間由於發票而產生的矛盾。在此,為稅務總局點贊!

今天每日說稅就和大家分享到這裡,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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