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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關係老大難,灰心絕望致婚變

2022-11-28由 重慶離婚律師胡馨玥 發表于 農業

喪偶在法律上屬於已婚嗎

張華和老公結婚多年,由於他們是大學同學,在校園裡自由戀愛,畢業後結婚並有了寶寶。但曾經你儂我儂的小兩口,卻在結婚後屢次因家庭瑣事以及婆媳關係發生爭吵。

婚後張華髮現老公是一個非常愚孝的男人,不辨是非、不分對錯,處處偏袒婆婆。懷孕期間,由於生活習慣、育兒觀念的不同,婆媳常常鬧矛盾;婆婆對張華頤指氣使,什麼都要張華聽她的。一開始張華還能忍著,有一次實在忍不住,反駁了一下,婆婆就瞬間一臉委屈,老公看到後說:“張華,你怎麼能這樣跟媽說話?”然後,不分青紅皂白就打了張華一巴掌,為此他們冷戰了大半個月。自那次以後,張華看老公指望不上,只能自己和婆婆對著來,遇到分岐時就直接批評婆婆。婆婆也不甘示弱,經常責罵張華,婆媳矛盾不斷升級。

後來,婆婆說沒辦法適應大城市的生活,主動提出搬回老家。張華以為好日子終於要來了,老公卻對婆婆回去的事情很愧疚。他認為婆婆回家是由於張華不尊重老人、態度不好被逼走的,因此對張華滿腹怨氣。自從婆婆搬回去後,不管張華怎麼解釋,老公對她態度冷淡,言語譏諷。本來是婆媳矛盾,卻演變成了夫妻矛盾。直到有一天,老公把孩子送回了老家,併到法院起訴離婚。

婆媳關係老大難,灰心絕望致婚變

儘管丈夫恩斷情絕,但張華卻想挽回婚姻。她在法庭上說,她和丈夫戀愛至今已逾10年,沒有大的矛盾,並且兒子年齡尚小,她願意和好,生活中多關心丈夫,儘量與婆婆進行溝通,並希望老公把孩子帶回來。

法官駁回了張華老公的訴訟請求。法官認為,夫妻倆雖因家庭瑣事、婆媳關係產生矛盾,但彼此的夫妻感情並未破裂,雙方感情基礎牢固,還有和好的可能。婚姻生活中發生矛盾在所難免,家庭成員間出現爭執亦屬常見,但夫妻雙方應正確面對並慎重處理婚姻關係中發生的糾紛,亦應妥善處理家庭成員間的相處,增進互相溝通、有效化解矛盾,共同營造和諧美滿的家庭。

律師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在家庭關係中,夫妻之間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都應當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互相包容,才有利於構建和諧的家庭關係。 婆媳之間雖然有生活差異,但應該更寬容地理解和對待,從而營造和諧、溫暖、寬容的家庭氛圍。

本案還涉及到訴訟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累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是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案件時,判斷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的主要標準。在上述案件中,張華和老公之間的矛盾是因為婆媳關係而引起的,進而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感情,但張華認為夫妻感情並未真正破裂並願意真誠和好,法院沒有支援男方的訴訟請求。

婆媳關係老大難,灰心絕望致婚變

涉及婆媳關係的民事法律規定還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享有繼承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時還對轉繼承和代位繼承權等權利作了相關規定。從法律條文可以得出結論,在法定繼承中,兒媳是不享有繼承權的。但是,兒媳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繼承遺產,且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對婆媳關係的心理分析

婆媳之間的矛盾是當今很多家庭面臨的問題,根源主要在於彼此之間的年代差異、地域差異、生活習慣差異以及觀念差異。根據網路大資料,有51%的已婚女性認為自己和婆婆相處得不算好,43%的男性認為自己家裡存在著婆媳問題,因婆媳關係最終離婚的也不在少數。婆媳關係屬於家庭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不能處理好,會嚴重影響夫妻感情,“婆媳矛盾”會演變成“夫妻矛盾”,甚至會導致婚姻破裂。

如何妥善處理千古難題的婆媳矛盾呢?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家庭不是說理的地方,而是講感情的地方。“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們在平常的相處過程中,儘量學會多理解、多尊重、多傾聽、多溝通、多共情;很重要的一點是,人與人之間要懂得立規矩、有底限,即所謂的“邊界”。如果您能掌握好其中的“度”、運用對這些技巧,則會起到四兩撥千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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