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所得都是共同財產?下面幾種情況是例外!
2022-10-08由 賀韓明律師 發表于 農業
婚後都是共同財產嗎
在財產關係上,我國以
夫妻婚後所得共同製為原則
。既然有原則,就有例外,所以,一些財產,即使是婚後所得,也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一般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就是我們說的
工資
,還包括
繼承
或
受贈
的財產等一切的合法財產。
這種情形很直觀,也很容易理解,符合我們普通老百姓的心理預期。夫妻結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始終是他或她個人所有的,除非一方贈與給另一方,變更為雙方共有。
需要
提示大家注意
的是,最高法院曾有一個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的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該條司法解釋,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因夫妻關係時間的延續,可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不過,該條司法解釋與現行的法律規定矛盾,已經
被廢止
!只要大家記住,
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屬於夫妻個人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有
,就行了。
二、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法律規定這些費用作為個人財產,主要考慮相關款項是以受害人肉體上的痛苦為代價,具有非常
強烈的人身屬性
。因此,規定該類費用屬於個人財產,更加符合倫理道德的要求,也更能夠保護這些身體受到傷害的人們。
實際上,具有強烈人身屬性的財產都應當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不僅僅包括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還有一些費用,如:
傷殘津貼
、
精神撫慰金
、
護理費
、
假肢安裝費
以及受其撫養人的生活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
)等。
總之,只要是因為
身體受傷而獲得的賠償費用
,都應當屬於個人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般來說,繼承或贈與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倘若遺囑或贈與合同中
明確表示
只贈與給夫妻一方,則另一方就不享有對該財產的共有權利。
財產所有人對財產享有充分的處分權。不論立遺囑人還是贈與人,畢竟財產是他們自己的,他們想將財產贈與給誰,完全憑自己的意願,他人無權干涉。
因此,只要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將財產
只贈與給夫妻一方
,另一方就對相關財產不享有所有權利,該財產就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四、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這類物品,比如個人的
衣服、鞋帽
等,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與個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規定這類物品屬於夫妻一人所有,符合常人的心理預期,也為夫妻關係終結時,人民法院公正裁判,提供了法律指引。試想,倘若夫妻二人訴訟離婚,法院如何就一方的個人衣物進行分割?實在荒謬!
當然,這類物品應當限於與個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且價值不大。如昂貴的手錶以及金銀首飾等價值較大的物品,不能一概認定為個人所有,還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總之,
凡是
價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
,就屬於個人財產,大家知道這個就夠了。
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實際前面第二點已經明確,凡是涉及身體受到傷害的費用,都屬於個人財產,軍人身體受傷,同樣適用。
不過,國家用專門的法律條文,對軍人財產的歸屬進行了規定,體現了國家對軍人群體的重視。當然,對軍人群體的重視,不僅僅體現在這一條規定上,《婚姻法》其他規定甚至包括《刑法》等,都有所體現。這裡不做贅述,有興趣的,可以查查。
六、夫妻協議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依約定
前面五點,都是在雙方沒有約定情況下所作的具體規定。但是,法律並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婚後財產的歸屬作出約定。
倘若夫妻雙方明確約定,雙方婚後所得歸各自所有,則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雙方約定辦理。
這是婚後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一例特殊情況,前面五種情況可歸為一類,即
法律規定
,這種情況歸為另一類,即為
協議約定
。
總結一下,婚後財產,原則上屬於共同所有,但是也有例外,大致有以上
六小類兩大類。
當然,婚後財產的歸屬,特別是目前房屋權屬問題,是當前的熱門話題,但本文未作提及。筆者對所謂的熱門不太感冒,熱門即流行,流行只是一陣風,風颳過去就不在了,難以長久,所以還是順其自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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