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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在這些情況下,能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2022-10-04由 法海講法律 發表于 農業

婚前個人存款是共同財產嗎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必定會有一個人對家庭的付出相對多一點。如果再加上夫妻雙方婚前的財務狀況差距較大的話,一旦涉及到離婚,對於對家庭付出較多的一方可能不夠公平。

於是就有人問了,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什麼情況下能夠變為共同財產呢?是不是經過一段時間的婚姻關係以後就可以變為共同財產呢?

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在這些情況下,能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前個人財產,經過8年就成為共同財產?

當然不是的!

能夠作出這個回答的人,說明對我國之前的法律有一定的瞭解。

根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的規定: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然而這個意見跟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相沖突,自然也就失效了。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在這些情況下,能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是否所有的婚前個人財產都無法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呢?

當然也不是!

二、自願贈與,可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常見的,就是在房產證上加名了。如果一方同意在自己婚前個人取得的房產的房產證上加上對方的名字,自然就是贈與了,就是將房屋一半的份額贈與給對方。

此外,比如說將婚前個人購買的車輛,更名到對方名下,或者將存款直接轉存到對方名下,那麼,只要這個更名的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都是視為共同財產的。

如果是屬於某個公司股東的話,那麼將一部分股權變更登記到對方名下,當然也屬於贈與。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贈與必須履行相應的程式,主要針對的是需要進行登記的財產,比如剛才我們說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股權等等。

如果只是口頭說說的話,那麼是沒有效力的。

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在這些情況下,能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財產約定,可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採取書面的方式的話,也是可以有效地,這就是接下來我們說的夫妻財產約定。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這些方面來理解:

這種約定必須採取書面的方式,口頭的方式無效。

約定的雙方必須是夫妻雙方。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等人的約定是無效的。當然如果約定以後採取了更名過戶的方式,那也是按贈與進行的。

約定的物件既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婚內財產。也就是說,

如果透過書面的方式明確約定了一方婚前個人的房產歸共同雙方共同所有,即便沒有進行更名(加名)登記,那麼也可以按照夫妻婚前財產約定認定為共同財產的。

婚前、婚內財產約定,對於夫妻雙方是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的,不得隨意更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在這些情況下,能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四、財產轉換,可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就是比較靈活的一種處置方式了,比如,一方婚前有一臺車,婚後將該車出賣了,然後用所得的錢款重新購買了一輛新的車(也有可能加了一部分錢),那麼在雙方沒有明確的約定的情況下,新買的這臺車均視為共同財產。

房產也是這樣,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即便登記了一個人的名字,只要在對方沒有明確放棄的情況下,也均視為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