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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刑事案件中,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律師一般如何取捨

2022-10-03由 牛律說法 發表于 農業

當地律師敢接刑事案件無罪案件嗎

在刑事案件代理的第三階段——法院審判階段,當接受被告(犯罪嫌疑人)和其近親屬委託後,辯護律師是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其方案有人認為可以同時兼顧,而我認為是:兼顧並不可取,必須作出取捨,這樣才能對被告(犯罪嫌疑人)權益作出最好維護,否則是不負責任的說辭。

具體刑事案件中,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律師一般如何取捨

究其原因,首先顧名思義,無罪辯護即沒有罪,罪輕辯護即有罪只是罪輕,二者本身是矛盾的,辯護時不能犯自相矛盾的錯誤,而且在公訴人和審判庭面前既說無罪又說罪輕讓人覺得模稜兩可、混沌不清。

這些理由一般人僅僅從冰冷的文字來看可能難以理解,但當這種不幸降臨到具體的、活生生的人身上時,只能說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世上永遠不可能存在絕對完美的制度,幾乎每個刑事律師都曾在調查取證中發現辦案機關在取證上的違規行為,那麼如果認罪認罰制度禁止無罪辯護,那麼便成了催生冤案的溫床。

具體刑事案件中,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律師一般如何取捨

一、律師辯護權

律師的辯護權主要規定在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中,《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

證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該條規定,律師要進行無罪或罪輕辯護,需要拿出證據,即律師需要承擔證明責任,在沒有證據時律師的辯護意見就不會被採納和接受;

二、辯護策略的選擇

三、罪輕辯護

四、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的兼顧

偉大的律師丹諾說“法庭的辯護,需要靈巧的智慧,敏捷的思路,以及瞬間決定的應對能力”,刑事辯護更是一項需要綜合運用各種知識、策略、技巧的智力活動,必須仔細謹慎、全面深入、綜合考量,這也是檢驗律師智慧的實驗臺,更是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具體刑事案件中,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律師一般如何取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