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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拆遷:採取虛構佔地補償專案方式,騙取高速公路佔地補償資金

2022-09-26由 梁波律師行政訴訟團隊 發表于 農業

挖溝佔地怎麼補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宗某某於

2016

9

月,利用黃某某(另案處理)受

x

x

區某鄉人民政府委託,協助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與管理

“x

中部環線(

x1

x2

段)

x

佔地,地上附著物(增量)補償的確認、核量、簽訂協議、上報、發放補償等事項中的職務便利,採取以宗某某名義虛構佔地補償專案方式,騙取高速公路佔地補償資金

115,500

元。該款被宗某某非法佔有

45,500

元,被黃某非法佔有

70,000

元。

徵收拆遷:採取虛構佔地補償專案方式,騙取高速公路佔地補償資金

被告人宗某某於

2016

12

月,夥同

x

x

區某村原村委會主任黃某某(另案處理),利用黃某某受

x

x

區某鄉人民政府委託,協助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與管理

“x

中部環線

(鐵嶺至本溪段)

x

電力設施補償(包括永久佔地、臨時佔地)中確認、核量、簽訂協議、上報、發放補償款等事項中的職務便利,

採取以宗某某名義虛構佔地補償專案方式,騙取高速公路建設電力改造土地補償資金

95,000

元。該款被黃某非法佔有。二人騙取人民幣共計

210,500

元。被告人宗某某於

2018

10

16

日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二、辯護意見

被告人宗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供認,辯稱第一起犯罪中其佔有

44,500

元,第二次的佔地補償款均給黃某

本人並未佔有該錢款。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犯貪汙罪無異議,對

2016

12

月夥同黃某貪汙

95,000

元一節,應扣除黃某收到

95,000

元后

支付給土地實際所有人馬某

1

7,350

元,高某的

17,800

元,不應按

95,000

元全部認定貪汙數額。

三、

被告人供述

1

、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在高速徵佔土地時黃某與其一起騙地上附著物補償金

115,500

元,其佔有

45,000

元及黃某找其簽訂兩份電塔補償協議共計

95,000

元,其將款項取出後交給黃某的事實。

2

、被告人黃某的供述與辯解,供述某鄉開會,各村主任參加了,會上確定

10KV

的鐵柱

20,000

元一個,

66KV

的電塔

45,000

元一個,臨時佔地每畝

3,000

元,

220KV

的電塔是

50,000

元一個,

10KV

的水泥杆大概是

4,000

元一個,武某是按照永久佔地

10

萬元

1

畝補償。

會上將電塔佔地補償工作交給村裡,由村裡負責,具體負責量地、確定佔地位置、確定被佔村民。當時鄉里、村裡、動遷辦到現場量地,是宗某等人去的,其沒有到現場確認權屬,由各個小組組長向其彙報,其將結果報給鄉里村裡。鄉里同意大戶分小戶。修鐵塔時村裡鄉里有打包合同

但這個合同要等工程全部結束再籤。

徵收拆遷:採取虛構佔地補償專案方式,騙取高速公路佔地補償資金

四、

證人證言

1

、證人石某(系

x

市交通局

x

高速公路徵地動遷辦公室主任)的證言,證實

x

高速公路的資金是由省高建局撥付,電塔的永久佔地和臨時佔地補償款是各鄉鎮根據實際簽訂補償協議情況及施工進度,分多次向我們申請撥款,原則上是實報實銷,以實際發生為準,並不是總體一次撥付的,原來的概算為

300

萬元,後突破為

500

餘萬元。

2

、證人張某

1

(原系

x

x

區某鄉鄉長)的證言,證實電塔佔地的補償標準開會時各村村長知道,但並未向村民告知。某鄉先後請款

500

多萬元。會議紀要中出現的

鄉里同村裡簽訂整體打包協議

的表述,意思是鄉里把電塔動遷補償的工作整體交給村裡,鄉里根據實際工程量及補償協議將補償款全部發放,無論是補償給農戶還是村集體,鄉里並不截留。如果電力補償資金有結餘,某鄉不可以自己留用,要退回市交通局。

3

、證人孫某(系

x

恆達電力有限公司送電專案部主任)的證言,證實武某修了

7

66kv

的電塔

沒有拉線,

4

220kv

電塔,沒有拉線,徵佔測量工作由交通局及某鄉負責。

4

、證人董某(系

x

縣農電安裝公司經理)的證言,證實,武某

8

10kv

的鐵塔,完工

6

個,

14

個水泥杆,未參與土地測量工作,由鄉里及村裡負責,原來是與姓黃的村長聯絡,後來是姓何的主任讓其籤的統計表。

5

、證人馬某

1

(系宗某某表姐)的證言,證實其將自己的土地給宗某某兩兄弟耕種,後因修電塔補償其

7,350

元,臨時佔地補償款

2,300

給宗某某兩兄弟。

6

、證人丁某

1

(在系某鄉副鄉長)的證言,證實電塔徵佔地是鄉里委託黃某具體負責測量及簽訂合同等事宜,因一家、一家補償太麻煩,王某

6

提出幾戶一起補償,村民自己再分,張某

1

鄉長同意了,對宗某某家的佔地補償協議沒印象,現在看來該補償是假的。

7

、證人王某

6

(系動遷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其在電塔佔地中未到現場測量,施工後到現場拍照,其不知道補償標準,鄉里合同帶著補償數額,其只負責老百姓有問題找黃某解決。另在武某宗某某徵地補償測量時其和評估公司到現場,並不知道補償內容是否真實,當時是丁某

1

安排其到現場測量。

五、

庭審意見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宗某某夥同黃某,以宗某某的名義虛構佔地補償協議,利用黃某協助政府徵佔土地的職務之便,騙取國有資產

210,500

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應予以懲處。

徵收拆遷:採取虛構佔地補償專案方式,騙取高速公路佔地補償資金

六、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法院判決,犯貪汙罪,判處被告人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15萬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