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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

2022-09-22由 邱石磊lawyer 發表于 農業

一千千克等於多少毫克

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的;(二)麻油五公斤、大麻脂十公斤、大麻葉和菸草一百五十公斤以上;(3)可卡因50克以上;(4)嗎啡100克以上;(5)哌替啶250克以上(100mg/支注射2500支以上,50m g/支注射5000支以上);25mg/片規格10000片以上,50m g/片規格5000片以上);(6)10毫克以上的鹽酸二氫埃託啡(注射劑或片劑20微克/片,片劑規格500片以上);(七)咖啡因二百公斤以上;(八)二百公斤以上罌粟殼;(9)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數量巨大。

第二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的;(二)麻油一公斤以上不滿五公斤,大麻脂二公斤以上不滿十公斤,大麻葉三十公斤以上和香菸一百五十公斤以下;(三)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滿50克的;(四)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的;(5)杜冷丁(杜冷丁)大於50克但小於250克(100毫克/支大於500但小於2500,50毫克/支大於1000但小於5000);25mg/片規格2000片以上不足10000片,50m g/片規格1000片以上不足5000片);(6)鹽酸二氫埃託啡大於2毫克小於10毫克(注射劑或片劑20微克/片,片劑規格100片,片劑500片以上小於500片/片);(七)咖啡因五十公斤以上不滿二百公斤的;(八)罌粟殼五十公斤以上不滿二百公斤的;(9)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數量巨大。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相近的;(二)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三)在戒毒監管場所銷售藥品的;(四)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販賣毒品的;(五)其他嚴重行為。

第四條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運輸、攜帶、出境或者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氯仿等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製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麻黃素、偽麻黃素及其鹽類、單種製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的;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公斤以上不滿一千公斤的;(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公斤以上不滿兩千公斤的;(三)乙醚超過四百公斤但不足三千公斤;(四)除上述原料或者製劑外,用於製造藥品的其他原料或者製劑數量相當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出境或者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製劑,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第五條非法種植大麻植物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較大”;非法種植大麻植物3萬株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較大”。

毒品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