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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面對消費者敲詐咋辦?近期四人因敲詐獲刑

2022-09-19由 織夢財經 發表于 農業

根據我國法律欺騙消費者會怎麼樣

最近,有四名消費者故意在在多家鄉鎮超市購買過期食品,後以身體不適等為由敲詐商家,被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商家面對消費者敲詐咋辦?近期四人因敲詐獲刑

那麼很多人就要問了,消費者敲詐商家怎麼會被罰得這麼重?正常的維權會不會也被判定成敲詐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來了解一下。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透過威脅或者勒索被害人,勒索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起點是3000元,而刑法修改後增加了“多次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即敲詐勒索財物的數額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由於我國刑法對敲詐勒索罪的表述只有“敲詐勒索”,這種籠統的表述容易導致分歧。一般來說,認定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關鍵點包括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主觀)和恐嚇手段(客觀)。如果行為人是想在其權利範圍內取得財物,即使使用了一定的強制手段,也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但是這個規定只對商家有約束力,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

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多索賠,但是法律並沒有限制可以索賠多少。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消費者在權利範圍內提出高價索賠是合理的。至於商家給不給賠償,司法是否支援,那就是另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