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農業

租賃房屋生產經營,不屬於“建設專案”

2022-09-18由 mbzlaw 發表于 農業

房屋租賃屬於招標範圍嗎

租賃房屋生產經營,不屬於“建設專案”

租賃場所進行生產經營,不存在建設行為,不能認定為建設專案。生態環境部門若對上述,以違反“未驗先投”等為由作出行政處罰,將必然適用法律錯誤被撤銷。

《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了條例的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

目。

根據上述規定,生態環境部門要適用《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具體規定,進行罰款等行政處罰,要以“建設專案”成立為先決性條件。

按照GB/T50875-2013《工程造價術語標準》的定義,建設專案是指按一個總體規劃或設計進行建設的,由一個或若干個互有內在聯絡的單項工程組成的工程總和。

根據《關於基本建設專案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對“建設專案”的規定,可以總結以下:

(1)建設專案一般以一個企業(或聯合企業)、事業單位或獨立工程作為一個建設專案,具體是指在一個總體設計和初步設計範圍內,由一個或幾個單項工程所組成,經濟實行統一核算,行政上實行統一管理的建設單位;

(2)凡屬於一個總體設計中的主體工程和相應的附屬配套工程、綜合利用工程、環境保護工程、供水、供電工程,以及水庫的乾渠配套工程等,只作為一個建設專案,而現有企業、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用基本建設投資單純購置裝置、工具、器具(包括車、船、飛機、勘探裝置、施工機械等),不作為基本建設專案。

基於以上兩規定,並非所有的“建築”或“生產所在房屋”都能歸屬於“建設專案”範疇之內,也因此並非所有以“建築”或“房屋”為基礎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都會受到《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調整。

這一點在訴訟實踐中也有所體現,比如在“廣州領峰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南沙區環保水務局環保處罰糾紛上訴案((2018)粵71行終432號)”中,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租賃他人房屋生產體育用品,不涉及主體工程改變,不屬於《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專案”範圍。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行政處罰適用《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錯誤,一審法院“支援被上訴人以‘未驗先投’處罰並無不當的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錯誤,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2017)粵7101行初1905號判決,撤銷了南環罰字〔2017〕11號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