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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體戶的這6個常識

2022-08-26由 靈才科技 發表于 農業

個體年報營業額填多少

關於個體戶的這6個常識

01、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

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

(一)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徵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並在年度彙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彙總納稅申報時,合併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於透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後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02、

個體戶建賬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定複式賬:

(一)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定複式賬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定簡易賬,並積極創造條件設定複式賬:

1。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定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03、

個體戶工商年報

凡2020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均須報送2020年度年報。2020年度企業年報時間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報告的個體工商戶將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04、

個體戶變更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登出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也就是說,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只能在已備案的家庭範圍內進行,若想轉讓給家庭成員以外的個人,要到工商部門登出原有的個體戶後,由新的經營者申請註冊個體戶,辦理新營業執照。具體諮詢主管機關。

05、

個體戶如何享受增值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一條、第三條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所以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個體戶可以是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是一般納稅人,如果個體戶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根據規定: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06、

個體戶定期定額徵收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簡稱定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徵收方式。

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資料比對後,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二)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學習,具體諮詢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