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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良」財稅知識:銷售折扣、銷售折讓、現金折扣的區別

2022-08-24由 允良財稅 發表于 農業

現金折扣屬於什麼費用

「允良」財稅知識:銷售折扣、銷售折讓、現金折扣的區別

一、銷售折扣

銷售折扣:銷售折扣也叫商業折扣或者折扣銷售,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因而不影響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實質上就是在銷售行為發生之前,銷售方給予的價格優惠,買多少給多少折扣,目的是為了抓住消費者的消費心理,一般是在交易成立付款之前給予折扣。

常見的形式例如:銷售送券,比如買夠1500,送你300代金券;折扣銷售,經常能夠看到,打9折或者8折,跳樓折扣價等。做賬時可直接按照折後價處理,不體現折扣金額,按照折後價金額開具發票計算增值稅,但是在發票上是有要求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銷售折扣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品種、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企業將商品銷售給購買方後,如購買方發現商品存在質量方面不合格等原因,購買方未予退貨,要求銷售方在售價上給予一定的減讓。

常見的形式例如:銷售返利或者在銷售方售出商品後,購買方驗貨過程中發現存在質量問題,雙方約定給予5%的價格折讓等

在通常情況下,銷售折讓發生在銷售收入已經確認之後,所以在銷售折讓發生時,應當在發生當期直接衝減當期商品的銷售收入。納稅人發生銷售退回後銷售折讓時,依據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按退貨或折讓金額衝減銷售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銷售折讓

現金折扣:銷售方為鼓勵購貨方及早付款而給予的優惠條件,其期限在淨期限內變更,本質是一種理財方式。

常見的形式例如:2/10指10天內付款給予2%的折扣,1/20指20天內付款給予1%的折扣,n/30指30天內付款則沒有折扣。

通常發生在銷貨後,因此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一般記賬時做財務費用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文章作者:小曹。圖片來源:Pixapay。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絡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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