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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排汙!椒江對方遠中盛置業、台州銀鴻建設開罰單

2022-08-23由 中國藍新聞 發表于 農業

向雨水井排汙怎麼罰款

亂排汙!椒江對方遠中盛置業、台州銀鴻建設開罰單

案例一

‍向雨水管網排放汙水

2022年1月10日,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舉報稱,在後洋王涇河道里有排放泥漿的情況。經現場檢查發現,台州市方遠中盛置業有限公司作為台州市中心大道以西、規劃道路二十七南側地塊EPC專案的建設單位,在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22年1月7日、8日、9日透過一個單項多級潛水電泵向工地東面圍牆下的雨水井排放汙水,該雨水井向東接入中心大道段城鎮管網後流入後洋王涇河道,導致後洋王涇河道汙泥淤積,積深最高為1米,下游130米仍受汙水影響。台州市方遠中盛置業有限公司的行為涉嫌違反《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於2022年01月19日被立案調查。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未取得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行為。依據《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補辦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以罰款32萬元。

法律條文補充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執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二

向河道排放汙水

2022年4月15日,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巡查中發現,海門街道規劃河道以北、四條河以東的綠色藥都產業園配套設施提升工程(南區)I標段專案工地涉嫌設定管道向河道排放泥漿。執法人員沿著管道鋪設方向進入工地,發現該處正處於樁基施工階段,工地內有泥漿蓄積。

隨後,執法人員向施工單位台州銀鴻建設有限公司下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泥漿排放,拆除管道,並於2022年4月18日前清理排入河道內的泥漿。

4月22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工地進行檢查,發現仍存在泥漿入河的痕跡,且未對排入河道內的的泥漿進行清理。針對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行為,執法人員下發了《調查詢問通知書》,並於2022年4月26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實,台州銀鴻建設有限公司存在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泥漿等抬高河床、縮窄河道的廢棄物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已構成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泥漿等抬高河床、縮窄河道的廢棄物的違法事實,根據《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處以罰款4萬元。

法律條文補充

《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建設住宅、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廠房等與河道保護和水 工程執行管理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棄置、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漿、垃圾等抬高 河床、縮窄河道的廢棄物;

堆放阻礙行洪或者影響堤防安全的物料;

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作物;

設定阻礙行洪的攔河漁具;

利用船舶、船塢等水上設施侵佔河道水域從事餐飲、娛樂 等經營活動;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禁止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藍媒聯盟·椒江傳媒中心記者 王丹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