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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視水汙染防治設施釀後果 企業偷排廢水被重罰50萬

2022-08-22由 揚子晚報 發表于 農業

企業亂排汙水怎樣處罰

揚子晚報網2月23日訊(通訊員 朱磊 李雨寒 記者 劉瀏)規範執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達標排放水汙染物,是企業應盡的義務。然而,個別企業因為對相關法律條款的不瞭解、對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淡薄,從而做出汙水偷排的違法行為,不僅危害生態環境,更要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釋出一起案例,一家公司因非法排放將面臨50萬元的處罰。

2021年,某公司被舉報廠房外有汙水偷排現象,屬地生態環境局立即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環氧乙烷滅菌車間正在排水,排水管接入車間外一水泥方井,方井中有水溢位至裸露草地,草地有一條開挖明溝,溝內有溢位的積水。現場對水泥方井中積水進行監測,監測報告顯示水樣COD資料為1100mg/L,疑似汙水。

經調查,被舉報當晚,企業環氧乙烷滅菌車間外水泥方井中的積水為該企業環氧乙烷滅菌裝置排出的溶解了環氧乙烷廢氣的生產廢水,由於設計的水泥方井的容積不夠,導致廢水從井中溢位至裸露草地,企業為防止汙水在草地聚集,故開挖一條明溝便於汙水流淌、自然解析。據企業稱,此水泥方井為封閉構造,適用於收集滅菌裝置產生的廢水,方井及後端沒有配套的汙水處理設施,方井也非企業法定排汙口,溢位的汙水透過草地裸土、地表溝壑自然解析,不予處理。

該企業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屬地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涉嫌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

本案中,企業由於設計的水泥方井容積跟不上發展需要,導致違法行為發生,因此,企業的發展需要動態管理,各項汙染防治設施應該結合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不斷加以完善,確保汙染物達標排放。企業必須重視並落實環保主體責任,積極尋求解決辦法,才能有效地緩解和根治環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