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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發改委公開徵求意見,事關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

2022-08-19由 新快報 發表于 農業

富士康f區停車場怎樣收費

6月29日,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官網釋出了關於徵求《廣州市住宅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議價規則》(下稱議價規則)及解讀材料(修訂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相比於去年頒佈的議價規則試行版,本次議價規則規定,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並未要求達成一致意見才能制定、提高收費標準。

業主大會成立前

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

議價規則所稱住宅停車場是指住宅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機動車停放的車位、車庫中屬建設單位所有的向業主、車位使用人出租的車位、車庫,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出租、建設單位委託停車場經營者出租以及其它方式出租的車位、車庫。規則不適用於:住宅小區業主(建設單位除外)將自有產權車位提供給其他業主、車位使用人使用的收費行為;住宅小區共有產權車位的收費行為;利用住宅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設定臨時停車場的收費行為。

議價規則指出,

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計費方式等內容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並以書面形式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佈、作出承諾,也可以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

業主大會成立後提高收費標準

應遵循5個步驟

業主大會成立後,確需制定、提高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的,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與業主應當遵循五個步驟進行協商。

步驟一,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啟動住宅停車場收費協商議價程式,應當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書面報告協商議價情況。相關部門應當進行指導和協調。

步驟二,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包括住宅小區及其停車場的主要出入口)公示書面報告。停車場經營者接受委託的還需公示委託授權資料。

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書面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協商議價開始,協商議價期限150日

。業主可以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核查住宅停車場車位登記情況。

步驟三,前項公示期滿後,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授權、代表業主參與協商,或者由全體業主參與協商,也可以由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與協商。協商期間,業主可依法委託其他代理人協助其參與協商。雙方應加強對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的協商,可以共同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收費標準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雙方協商議價的參考依據。

步驟四,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與總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協商且經參與協商過半數的業主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協商過程和結果向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對於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應當予以處理,並向業主反饋處理結果。公示期滿後,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與業主應當根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簽訂停車服務合同,

在合同中明確停車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後的調價方式等內容

從步驟二的公示結束之日起,協商時間超過150日,雙方仍然存在較大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協商程式終止。協商程式終止後,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將協商過程和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向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

步驟五,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履行議價程式後製定、提高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存在糾紛的,

議價雙方可以單獨或共同向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書面提出調解申請

,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截止時間及提交方式

該議價規則徵求意見公告期為30日,

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29日

。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在公告期內以書面形式反饋至廣州市發改委價格管理處。

一、提交意見或建議方式

(一)郵寄:廣州市越秀區府前路1號市政府大院9號樓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管理處(郵編:510050)。

(二)傳真:020-83125911。

(三)電子郵箱:sfgwjgc@gz。gov。cn。

二、內容要求

內容包括:意見建議及理由、依據,聯絡人姓名,聯絡方式等。

廣州市發改委公開徵求意見,事關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

為什麼將業主大會成立作為住宅停車場收費協商議價的條件?

據解釋,一是業主大會成立後,可更有效地發動和組織業主參與、推動協商議價。

第二,去年2月,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廣州市住宅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議價規則(試行)的通知。從議價規則試行情況來看,由於當前多數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

業主參與議價人數少、難以有效組織業主議價

,各區反映未有議價成功的案例,協商議價的政策效果未充分體現出來。

第三,參考《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定》。該《規定》第九條明確,業主大會成立後,需要調整車輛停放收費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大會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協商。

第四,議價規則(試行)將住宅“已售”作為協商議價的前置條件,在實際操作中對於住宅待售、已售住宅的劃分難以界定,導致是否發起議價、發起議價後的操作比較複雜,甚至引起糾紛。

住宅停車場收費協商議價期間收費應按什麼標準執行?

解讀材料指出,協商議價前已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收費標準的或者已經協商議價確定過收費標準的,

協商議價期間可繼續執行協商前收費標準

協商議價前未約定收費標準的,包括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未約定收費標準的,原則上應先協商議價再按照雙方協商議價情況確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協商議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是否可以依法自主定價?

廣州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指出,對於協商議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

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履行議價規則規定程式後可依照《價格法》和《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三十四條,制定、提高住宅停車場收費標準,提供價格合理的停車服務

其中理由和依據:一是根據《價格法》《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規定,住宅停車場收費屬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二是根據市人大法工委解釋,《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三十四條僅要求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按照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規定進行協商議價,並未要求達成一致意見才能制定、提高收費標準。三是《議價規則》提供議價程式規範,履行相應議價程式的,即認為按照《議價規則》進行協商議價。

編輯:彭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