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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通遼:未成年人騎電動車違法嗎?發生事故誰來擔責?

2022-08-15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未成年可以騎小綿羊嗎

如今

在大街小巷

常常能看到各式各樣的電動車

也會看到不少未成年人

騎電動車出行

但是你知道嗎

法律規定

不滿12週歲不能騎腳踏車!

不滿16週歲不能騎電動車!

內蒙古通遼:未成年人騎電動車違法嗎?發生事故誰來擔責?

【基本案情】

2021年年底,晚自習放學後,15歲的初中生魏某騎電動腳踏車,載著13歲的弟弟回家。在一條沒有交通訊號燈的路口,魏某駕車橫穿時,不幸與高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魏某受傷嚴重,身體多處骨折,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20餘萬元。後經鑑定,魏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交警部門勘查後認定,高某未及時採取制動措施,魏某未滿十六週歲駕駛電動腳踏車且疏於觀察,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魏某監護人認為未成年人不應該擔責,且兒子受傷嚴重,高某應承擔損害全部賠償責任。雙方協商未果後,魏某訴至法院,要求高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6萬元。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電動腳踏車必須年滿16週歲。未滿16週歲駕駛電動腳踏車,釀成事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本案中魏某不滿16週歲駕駛電動腳踏車,違反了法律規定,具有過錯。根據公安機關的事故責任認定、雙方的車輛情況、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認定被告高某承擔原告魏某損失60%的賠償責任。

內蒙古通遼:未成年人騎電動車違法嗎?發生事故誰來擔責?

【以案釋法】

因孩子的違規出現交通事故,不僅擔責還有可能傷及孩子生命健康。家長一定要高度樹立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主動承擔起監護責任,管教和約束好自己的孩子。加強孩子的道路安全教育,禁止未成年人騎電動車,同時避免搭乘其他未成年人的電動車。

編輯:史梓敬

【來源: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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