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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汙染”首次入法

2022-08-13由 人民融媒體 發表于 農業

如何控制室內環境光汙染

本文轉自:上海法治報

□法治報記者 陳穎婷

光汙染是繼廢氣、廢水、廢渣和噪聲等汙染之後,備受關注的一種新的環境汙染源。治理“光汙染”無法可依是許多城市面臨的難題,日前上海人大通過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以下簡稱《修改決定》),並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決定》正是劍指光汙染,這也是光汙染問題首次被寫入地方立法。

現象:“光汙染”頻頻擾民

“天氣晴朗時,我們不能開啟窗簾,必須遮光開燈,靠近窗戶溫度很高。”家住長寧某小區的薛先生說起“光汙染”就是一肚子氣。他們表示,居住的大樓旁邊有一幢商務大廈,大廈玻璃幕牆所造成的“光汙染”,讓周邊居民苦不堪言,不但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房價也因此貶值。

為此,薛先生一家將大廈的建設方告上法庭,要求建設方將大廈9層、10層的西立面外窗加裝防反光金屬百葉窗、玻璃欄杆塗刷反光塗料,或採取其他可排除大廈嚴重光反射、熱輻射的有效措施,同時支付因大廈玻璃牆面和銀白色鋁板幕牆嚴重的光反射、熱輻射以及其他違規施工行為對薛先生一家以及房屋造成的損害所對應的賠償共計10萬元。

建設方則表示,薛先生等提及的光反射不等於光汙染,公司有權按現狀使用。公司曾多次和薛先生溝通解釋,採取了很多措施。其中,大廈7、8層加裝百葉窗後自身採光不好,一直空關無法租出,損失巨大。2018年,薛先生作為居民樓的牽頭人與公司協商改進措施和補償事宜,他是認可協議初稿的。公司願意在本案中按照與其他居民一致的標準給予薛先生一家45000元的補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大廈西側外立面確有光反射現象,涉訟房屋受影響的時間集中在傍晚四至六點間,受影響的程度和時長隨著季節和天氣情況而變化。但建設方對大廈7至10層大面積採取整改措施後,涉訟房屋室內所受影響有所減弱。薛先生對相鄰方本著友諒的態度,對間歇出現的一定程度的光反射予以容忍。同時被告公司作為大廈的產權人,也應理解相對方,最大限度地做好防護措施,並及時利用新技術做好更新和維護。對於建設方自願補償薛先生45000元,於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許。

源頭管控防治“光汙染”

薛先生一家遇到的“光汙染”問題並非個例。在許多大城市,因為商務樓玻璃幕牆以及景觀照明所造成的“光汙染”現象很多。為有效防治“光汙染”,《修改決定》在嚴格控制建築物外牆採用反光材料等原有措施的基礎上,新增了多方面的規定。

首先是強化源頭管控,《修改決定》明確,市住房城鄉建設、綠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等城市照明相關規劃時,應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生態環境保護、交通安全和提升城市品質等需要,明確分割槽域亮度管理措施,對不同區域的照明效果和光輻射控制提出要求。

《修改決定》強調要強化綠色照明,明確本市住房城鄉建設、綠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相關規劃和節能計劃,完善城市照明智慧控制網路,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提高城市照明的綠色低碳水平。

強化設定規範防止眩光干擾

光汙染同樣給交通安全埋下巨大隱患。 《修改決定》強化照明的設定規範,規定本市嚴格控制建築物外牆採用反光材料。建築物外牆採用反光材料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光反射環境影響論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物外牆採用反光材料建設的監督管理。道路照明、景觀照明以及戶外廣告、戶外招牌等設定的照明光源不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的,設定者應當及時調整,防止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車輛、船舶安全行駛。本市住房城鄉建設、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監督管理。本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監控設施建設過程中,應當推廣應用微光、無光技術,防止監控補光對車輛駕駛員和行人造成眩光干擾。

不得向住宅窗戶直接投射光

《修改決定》強化居住環境保護,明確在居民住宅區及其周邊設定照明光源的,應當採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戶外表面的亮度、照度等。禁止設定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戶的投光、鐳射等景觀照明。在外灘、北外灘和小陸家嘴地區因營造光影效果確需投射的,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時長、啟閉時間,並向社會公佈。施工單位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當採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對於違反條款,設定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戶的投光、鐳射等景觀照明,或者在外灘、北外灘和小陸家嘴地區投射不符合控制要求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