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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京:為助鄰居排澇,導致汙水汙染自家魚塘,這筆損失誰來承擔?

2022-08-10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魚塘汙染環境嗎

一場突如其來的洪水衝向生豬飼養場和與之相鄰的魚塘,魚塘主為幫助生豬飼養場排澇,卻導致汙水汙染魚塘水質,造成重大損失,魚塘主無奈起訴至法院請求賠償,他的訴請能得到支援嗎?

近日,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對這樣一起水汙染責任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張某某的魚塘與某生態農業園的生豬飼養場相鄰近,2016年7月5日,一場洪水突襲而來,江水淹入生豬飼養場,同時流向地勢較高的張某某的魚塘。生豬飼養場、張某某分別開展自救。由於生豬飼養場地勢低,自救難度大,其負責人王某某與張某某商議,挖開了兩家相鄰的塘埂,並借用張某某的電纜線等裝置,利用魚塘將洪水進行排澇。排澇的汙水流入魚塘後導致水質超標,造成魚蝦蟹大量死亡。經評估,魚塘損失為220。9萬元。張某某遂將生豬飼養場等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魚塘全部損失。

生豬養殖場則認為突發洪水是不可抗力,流向魚塘的是江水,魚塘魚蝦蟹死亡與借道排澇不具備關聯性,不應由其承擔補償責任。

南京環境資源法庭經審理認為:本案繫緊急避險引發的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生豬飼養場借道排澇導致生豬糞便汙染了魚塘,造成張某某養殖損失,應當承擔環境汙染侵權賠償責任。生豬飼養場借道排澇雖然符合緊急避險構成要件,但違法挖掘降低堤壩引發了江水漫堤險情,險情並非完全由不可抗力所引發,緊急避險不能成為生豬飼養場的免責事由。生豬飼養場的借道排澇得到了張某某的善意救助,對張某某因救助行為而遭受的損失,不管是從生活常理、法律規定還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角度,都應當在被救助者獲益範圍內得到全部補償。司法鑑定所依照理論計算數值評估張某某的養殖損失結論可靠。南京環境資源法庭最終判決:某農業生態園賠償張某某損失209餘萬元。

法官說法

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庭長 陳迎

緊急避險的協助行為是助人為樂的中華傳統美德,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發洪水時,生豬飼養場在欄生豬價值在500多萬元。因張某某的救助行為,生豬飼養場避免了500多萬元的損失,生豬飼養場所獲取的利益明顯高於張某某所遭受的損失,作為受益人應當對作為救助人的張某某的全部損失承擔補償責任。南京環資法庭透過審判該案,充分保護助人者的利益,使公眾在面臨此類情況時讓助人者無後顧之憂,樂於助人、勇於助人!

編輯:史梓敬

【來源: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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