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消費養老、消費致富”為誘餌騙財,此人獲刑!
2022-08-08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消費養老國家承認嗎
近期
一些不法分子
以“消費養老”為名招搖撞騙
用
高額提成、返利
等說辭
誘騙老年人進入騙局
0
1
基本案情
據悉,被告人陳某某與某某泰總公司總經理助理鄧某某(已判刑)註冊成立“貴州某某泰發展有限公司桐梓縣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泰公司)”。該公司在沒有實體產業支撐的情況,打出“消費養老、消費致富”的口號,以“消費返利”為誘餌,要求參加者必須經會員推薦並交納入門費才能成為某某泰公司會員,透過培訓、授課等方式積極發展下線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會員人數或充值金額大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從事傳銷活動。某某泰公司的“經營”模式是:動態收益模式,根據發展會員的人數及會員投入金額獲得一定比例的提成;靜態收益模式,繳納會員費成為會員後可每個工作日獲得返利,獲得返利金額以會員入門費及充值金額為標準按比例發放。
某某泰公司成立後,在桐梓縣成立了多個報單點,並給予報單點工作人員抽成的方式,發展下級參與人員,涉案金額高達1904。57萬元。陳某某非法獲利8萬餘元。
0
1
判決結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陳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幣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該案件因被告人陳某某不服上訴至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義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官釋法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以“消費致富”“消費養老”為口號,吸引參加者支付費用註冊會員,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三級傳銷,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和金額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入會,實質是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陳某某涉案金額達1904。57萬元,屬情節嚴重,依法應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幅度內量刑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提出在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至三萬元的量刑建議恰當,應予以採納。
常見的養老詐騙型別:
1。提供“養老服務”;2。投資“養老專案”;3。宣稱“以房養老”;4。銷售“養老產品”;5。開展“養老幫扶”;6。代辦“養老保險”。
不要貪小便宜,提高法律意識;
端正保健理念,樹立安全思維;
警惕上門推銷,提高反詐意識。
稽核:趙映、金晶 |編輯:楊勇
【來源:貴州高院】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