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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有人賣“小樹枝”等新型毒品;有人利用租房制“麻古”

2022-08-01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農業

樹枝毒品是什麼成分

在“6。26”國際禁毒日即將到來之際,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新聞釋出會,釋出《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審判白皮書(2017年-2021年)》,並公佈9個典型案例。

其中包括一起販賣多種新型毒品的案件和一起利用租住房屋製毒的案件。

梁某、蘇某、嶽某某販賣毒品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開始被告人梁某和蘇某商議決定一起販賣“小樹枝”“可樂”和“笑氣”等,由梁某負責聯絡進貨和聯絡下線,由蘇某負責向上線支付貨款和向下線送貨,利潤按出資比例分成。2017年12月,梁某透過微信與同案人王某某(另案處理)聯絡,販賣100包“小樹枝”和50箱“笑氣”給王某某,並各自委託送貨人蘇某、收貨人嶽某某進行交易。期間,雙方先在雨花區韶山中路凱德廣場交易了部分毒品;兩日後,梁某在嶽麓區天馬公寓某倉庫將剩餘的幾十箱“笑氣”交付給王某某。2018年3月,梁某和蘇某透過快遞將15瓶“可樂”販賣給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一客戶。同月,梁某透過微信聯絡,將3瓶“可樂”販賣給其在天心區的下線,並將4瓶“可樂”及3包“小樹枝”販賣給其在雨花區的下線,均由蘇某負責送貨。2017年1月,王某某還曾委託嶽某某代送“小樹枝”給客戶,雙方約定送貨酬勞為人民幣30-60元/趟。期間,王某某先後將5包“小樹枝”和2根“巫師幻影”以及7包“小樹枝”販賣給吸毒人員李某、陳某某,均由嶽某某負責運送。

2.判決情況

本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被告人梁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蘇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嶽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3.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販賣多種新型毒品,其中毒品“小樹枝”含有MDMB-CHMICA成分,屬於新精神活性物質;毒品“可樂”系混合新型毒品,其中可能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咖啡因等成分,外包裝與飲品類似,具有迷惑性;“笑氣”通常作為醫用麻醉劑使用,其雖暫未被列入毒品,但同樣具有成癮性,吸食“笑氣”或將導致腦缺氧及腦神經損傷,違法販賣“笑氣”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近年來各類新型毒品陸續流入長沙,相關毒品犯罪也呈現出增長趨勢,應當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警惕。

何某製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翁某某販賣毒品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何某、翁某某租住在天心區某出租房內,何某在網上購買製毒工具及製毒原料,開始在租住房屋內製造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並將其製造的甲基苯丙胺片劑交由翁某某找吸毒人員試毒,以檢驗毒品純度。試後,何某認為其製造的甲基苯丙胺片劑純度不高,遂在其上線處購買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並非法持有。2017年10月,翁某某分別在天心區南門口步行街后街、天心區某小區樓下將甲基苯丙胺片劑販賣給吸毒人員王某,所得贓款均予以揮霍。

2.判決情況

本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被告人何某犯製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決被告人翁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3.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居民區加工製作毒品案件,被告人何某將甲基苯丙胺新增原料後加工為片劑,即俗稱的“麻古”,相較甲基苯丙胺而言,吸食手段更為便利;且該製毒點隱藏在被告人租住的房屋內,隱蔽性更強。因此,有必要加強對人員流動性較大的區域和租賃房的管理,加大流動人口排查摸底力度,完善民眾對毒品犯罪行為的舉報渠道,織密禁毒“打、防、控”網路,確保禁毒工作無死角。

通訊員 文天驕 瀟湘晨報記者 吳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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