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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多次背書應該注意的一些問題!

2022-08-01由 融資線 發表于 農業

一張票據可以背書幾次

如果票據上具有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轉讓背書(多次背書),從第二次轉讓背書起,每次背書的背書人必須是前一次背書中的被背書人。票據上如果存在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背書,判斷背書是否連續,則是從各次背書依次來進行的。即我國《票據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的,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背書人與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是否前後銜接,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票據多次背書應該注意的一些問題!

一、委任背書與前後背書的關係。如果一張票據上既有轉讓背書,又有非轉讓背書,依據我國《票據法》第35條的規定,透過委託收款背書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因委任背書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並不享有票據權利。所以,如果票據上存在委任背書,除委任背書的被背書人再為委任背書以外,此背書要麼是票據上僅有的一次背書,要麼是最後一次背書。

而關於設質背書,我國《票據法》並未作此限制,學者們對此種情況下,持票人是否有權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此時持票人僅僅取得票據的質權,而不是票據權利,所以質權人並沒有權利以背書方式再次轉讓票據權利;有的學者則認為,因為我國《票據法》並未作出限制性的規定,所以可以理解為經質押背書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並非背書人的代理人,他行使票據權利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當該持票人可以就票據受償但是票據未到期日時,持票人有權轉讓票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我們同意第一種觀點。因為出質人在票據上為設質背書時,其本意並不是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質權人僅僅取得票據的質權,而不是票據權利,在出質人向質權人履行票據質押所擔保的債務後,質權人應當將票據返還給出質人,所以質權人不能再將票據權利以背書方式轉讓,否則損害了出質人在履行主債務後的票據返還請求權的實現。

二、最後的持票人必須是最後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至於最後一次背書是轉讓背書,還是非轉讓背書,在所不論。如果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票據最後持票人不是最後的被背書人,付款人將以背書不連續為由進行抗辯。因為該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或者享有行使票據權利的權利,從票據上無從得知。可以說,該持票人在形式上不具有受領票據金額的資格。

三、在票據實踐中,如果各次背書要構成連續的背書,則在票據上不應有“不得轉讓”字樣的記載,因為如果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即不得再為背書轉讓,否則背書人對被背書人的後手持票人不承擔擔保付款和擔保承兌的票據責任,也就是此時票據背書是不能連續的。

以上文章來源於:融資線承兌匯票快速報價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