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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酒後行為責任自負,被糟蹋怎麼辦?不應由男方承擔

2022-07-30由 西部文明播報 發表于 農業

酒後查到如何處理結果

女方酒後行為責任自負,不應由男方承擔?

一、案例題內容

根據被害女生鄭某某的陳述,其酒後被男生欺負的過程如下:

2020年3月6日12時許,其約認識的滴滴司機(微信暱稱包車,“七座豪華商務189××××7259,孫某”)為其駕車前往XX縣××鎮××檢視廠房並商談投資經營事宜。當日15時30分許,在司機的提議下二人前往XX縣靈溪鎮靈浦路的司機朋友家中談生意的事。後其與司機在司機朋友家中喝酒至23點左右,其已經醉得斷片了。

其醒來時發現自己赤身裸體躺在一張床上,司機也赤身裸體用陰莖在其下體來回抽插。事後,她用自己的手機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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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性侵犯罪嗎?女生酒後的行為自負?

對於該案指控,被告人孫某辯稱是其第一次進次臥時,鄭某某就主動要與其發生性關係。事後,其回到客廳與李某繼續喝酒,後其再次進入次臥,鄭某某再次要求與其作愛,因其沒有滿足鄭某某的要求,鄭某某遂要其賣車投資,被其拒絕後,雙方發生爭吵,鄭某某就報警說其強姦。

辯方則認為,指控被告人孫某構成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孫某無罪。理由如下:

其一,現有證據無法排除鄭某某酒後自願、主動要求孫某與其發生性交的合理懷疑,女方酒後行為責任自負,不應由男方承擔。

其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孫某明知鄭某某不同意性交,也不能證明孫某採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鄭某某性交;

其三、本案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而且關鍵證據收集程式不合法,客觀性、合法性存疑,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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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被告人沒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也沒有乘人之危在被害人酒後失去意識在其無法抗拒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

其五,說被害人與被告人發生性關係在月經期不準確,也不能由此推斷髮生性關係就是違背被害人意願。

其六,酒精含量鑑定結果並不能證明被害人因醉酒而失去識別和意識能力,從而喪失性防衛能力。

其七,被害人不出庭,其陳述與其他證據相矛盾無法排除,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不能排除被害人設局陷害的可能。

三、本案是不是性侵犯罪呢?女生和男生約會吃飯,沒有控制好酒量,喝醉了,喝醉之後還做出了一系列出格的事情,這能認定為是性侵犯罪嗎?女生醉酒之後發生的行為,應當自己負責嗎?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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