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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詐騙、非法集資……第三方支付平臺總成灰黑產業“幫兇”?

2022-07-29由 金融界 發表于 農業

集資詐騙3000萬判幾年

近期一份判決書披露,一起43億元的“洗錢大案”告破,一家持牌第三方支付公司因幫助境外違法人員收付非法資金捲入其中。在該案件中,廣東匯卡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匯卡商務”)任副總裁劉某某向多個涉事第四方支付平臺提供違法犯罪資金收付通道,幫助境外違法人員收付非法資金43。14億元。

這不是第三方機構首次涉入大案。2021年曝出的一起特大網路套路貸案件中,一個達253人的犯罪團伙透過非法放貸、暴力催收等方式,一年時間獲利28億元,間接導致89人自殺。而該團伙旗下網貸平臺的所有違法所得,均是透過持牌機構易寶支付有限公司(下稱“易寶支付”)進行財務結算。

作為網際網路金融的重要細分賽道,具備《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持牌第三方支付一直是監管關注重點。5年一次的續展進行篩選外,作為金融監管部門的央行也頻開罰單。可即便監管趨嚴,仍不乏支付機構受利益驅使捲入犯罪漩渦,比如網路賭博、詐騙、非法集資、洗錢等。

此前不久,央行釋出了第四批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公示資訊。在該輪考核中,10年前獲批的95家支付機構,只有61家機構主動遞交了續展申請。

而有8家機構因存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被央行中止對其牌照續展申請的審查。

這8家機構包括匯潮支付有限公司(下稱“匯潮支付”)、上海瀚銀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瀚銀技術”)、嘉聯支付有限公司(下稱“嘉聯支付”、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下稱“九派支付”)、雲南本元支付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本元支付”)等。

8家被中止牌照續展的機構背後,是多家上市公司。

比如嘉聯支付由新國都(300130。SZ)全資控股;九派支付由九鼎集團間接控股,其投資主體為九鼎投資(600053。SH);瀚銀支付則由海瀾之家(600398。SH)大股東海瀾集團控股;本元支付則由怡亞通(002183。SH)的大股東怡亞通投資持股34%。

根據相關規定,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審查過程中出現申請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且尚未結案、被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尚未解除等情況,可以作出中止審查的決定。

清流工作室梳理近2年內披露的判決書發現,包括上述被中止續展的機構在內,存在大量持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近年曾不同程度地為非法集資、網際網路賭博、詐騙等黑灰產業提供服務。

非法平臺的“幫兇”?

在今年2月公佈的一則9000萬非法吸存案中,兩家持牌機構上海富友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友支付”)、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聯支付”)牽涉其中。

其中,通聯支付穿透後的大股東是魯冠球之子、萬向集團董事長魯偉鼎。

據判決書,富友支付、通聯支付兩家機構與未取得吸收存款、支付利息相關金融業務許可的非吸公司合作,為其提供網路支付服務。經審計,該公司共計吸收投資9285。03萬元,投資者損失金額為5541。85萬元。

再如在2021年公佈的一起網路賭博案件中,前述近期被中止續展申請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嘉聯支付便牽涉其中。在案件中,一被告人透過其所在的QQ群組織賭博活動,並用嘉聯支付的二維碼進行收款。此外,在另一起賭博案件中,同樣被中止續展的瀚銀支付及富友支付、匯聚支付等持牌三方也被公安機關確定可能為賭博平臺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

再如詐騙案件。如此次被中止續展申請的匯潮支付便捲入了一起“虛擬幣”詐騙案件。

在2021年公佈的判決書中提到,被告人唐林峰在2018年成為中鋁幣詐騙項代理商後,利用微信廣加好友建群、微信群或直播間授課播等方式誘騙被害人到中鋁幣平臺投資。而涉案贓款則由另一被告人透過匯潮支付平臺批次轉移支付資金逃避偵查。

在作案過程中,負責轉移資金的被告人羅崢嶸,多次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銀行卡、公司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多次採用網路IP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最終按1%-1。2%獲取好處費,非法獲利約40餘萬元。

還有近年來被提及最多的“714高炮”等套路貸、網貸等案例中,也出現了匯潮支付、富友支付、通聯支付及合利寶等不少持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身影。在案件中,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與被告人自己實控公司的對公賬戶進行資金對接,還有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甚至和犯罪者展開合作,讓犯罪者獲得更多客戶資訊。

比如魯偉鼎旗下的通聯支付,便在投訴平臺上被曝透過旗下全資控股公司通華小貸向現金貸、714高炮平臺違規提供資金通道,為這些網貸平臺收砍頭息。據投訴內容,這些網貸平臺的交易商戶先是均為“通華小貸”,但實際交易方並非通華小貸。此外,通聯支付還被指上線多個現金貸APP 聯合維信金科、環球黑卡等收割借款人。媒體亦對相關事項曾有報道。

再如在一則判決書中,持牌機構寶付網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關聯方資料公司新顏公司則被指疑為犯罪者進行套路貸詐騙提供了不少服務,其中便包括將收集使用者人臉、身份證、淘寶、支付寶等私人資訊的爬蟲軟體給予犯罪者。

除此之外,一些第三方支付機構還頻頻捲入其外包代理商的違法案件。在一起非法經營案中,包括杉德支付、銀盛支付、付臨門支付等多家持牌機構因其代理商諾漫斯公司違 法展業牽涉其中,其中杉德支付與該代理商旗下的諾付寶POS機交易金額高達36億元。

而在另一起詐騙案件中,涉案的兩個第四方支付平臺便是由與杉德支付合作的代理商運營。在案件中,該代理商明知商戶實施詐騙或者賭博等犯罪行為仍向其提供資金通道,透過兩個第四方支付平臺幫助犯罪分子製作或購買假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在與下游的犯罪分子結算時,收取0。85%的手續費。

捲入走私、洗錢案件

清流工作室還注意到,除了上述情況,跨境支付業務近年來也逐漸成為三方支付機構的雷區。

今年以來,已有易寶支付、上海匯付資料服務有限公司因違規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各被罰超400萬元。

事實上,根據判決書披露,還有更多持牌第三方機構在跨境服務中還曾捲入走私、洗錢等違法案件。

比如在2021年釋出的一起跨境電商走私案件中,持牌支付機構 開聯通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開聯通”) 被指為從事走私活動的 廣東淘易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下稱淘易公司”)等提供支付服務、批次完成貨物支付資訊。

據判決書,陶易公司將貨主以一般貿易進口的日用品等貨物,透過製作假的訂單、支付憑證和物流單證,偽造為電子商務(直郵)的貿易方式報關進口,逃避海關監管。經核定,2018年4-9月期間,淘易公司走私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905.49萬元

近年來,捲入同類走私案件的還包括廣州市匯聚支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匯聚支付”)、重慶易極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易極付”)兩家持牌支付公司。2021年,由於違反特約商戶管理規定等違法違規行為,匯聚支付被停新增特約商戶,易極付則被警示在特約商戶管理、內部系統控制等方面存風險。

還有部分三方支付機構還成為了“地下錢莊”洗錢的犯罪工具。比如警方近期通報的一起“跨境洗錢案”中,以江某等人為首的非法經營團伙在進行非法買賣外匯進行牟利的過程中,便是以“他人身份”設立的公司與第三方支付結算機構達成合作。最終查明該團伙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20億餘元,江某等人非法牟利數百萬元。

今年3月,在警方通報的一起境外電信詐騙團伙“洗錢”案件中,持牌機構匯卡商務因與非法第四方平臺勾結被控非法經營罪,其副總裁劉某某則因為境外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通道被警方通報。據判決書,匯卡商務副總裁劉某某向境外違法團伙的3個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提供3687個商戶號及進行對接,協助其收付非法資金43。14億元。

責任追究難

對於上 述違法業務提 供資金通道的情況,博通諮詢金融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對清流工作室表示,三方 機構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利用的更多,但也有部分鋌而走險為了利益 給黃賭毒提供通道的,一般也都會事後查處。

王蓬博認為,對於反洗錢來講,一方面會有主觀因素存在,即儘可能的多賺取利潤和降低成本,這樣就會導致違規和風控系統不健全的情況出現,比如有的支付機構就是沒有健全相應的收單反洗錢和風控的機制,對外包服務商管理不嚴格甚至將自身核心稽核許可權外包,也會導致很多情況出現。但另一方面看,支付機構在落實反洗錢規定存在現實客觀困難,比如非銀支付機構服務物件多為小微商戶或個人經營者,對商戶線下巡檢存在不少困難和障礙。

易觀分析金融行業高階分析師蘇小芮亦則認為,近年來央行動輒大額罰單,沒幾家支付機構吃的消,正常想要繼續經營的應該都沒有動機去違法了。

近年來,監管對第三方支付領域一直罰單不斷。2020年,有6家支付機構因為非法集資平臺直接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未落實特約商戶管理責任等違法行為被央行開出處罰款合計1。78億元。其中,商銀信因涉嫌非法集資平臺直接提供支付結算服務、違反T+0資金結算服務管理規定等16項違法行為被開出國內支付機構史上最大罰單,罰款達1。16億元。

據相關平臺統計,2021年央行對支付機構行政處罰記錄至少50條,其中不乏千萬元以上的罰單,如國通星驛因涉及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等12項違法違規行為被罰近7000萬元。近日,因違反清算管理規定、未按規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與身份不明客戶交易等行為,快錢支付被罰1004萬元。

在清流工作室注意到,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違規違法行為主要是被央行開罰單在行業層面作出處罰,很少在法律案件中被提及追責,而某些第三方支付機構被要求擔責及賠付,會被法院以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為由或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比如九派支付曾被訴為非法黃金、期貨平臺提供資金通道及結算業務,最終被央行以違反支付結算業務、反洗錢等相關規定為由作出處罰,不過法院以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比如在一起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中,匯潮支付被訴在審查開戶資料時未盡到形式審查的義務、支付流程的設計未體現出審查實體賬戶名稱與開戶人是否一致,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在該案件中,原告方透過網站進性投資受騙,而該網站所屬的中福潤德公司則稱該域名被他人冒用行騙,並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不過法院鑑於公安機關尚未做刑事立案處理,判定原告方主張匯潮支付承擔連帶承擔責任的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再如瀚銀支付還被合作商戶起訴旗下的“瀚銀手付通”產品存在為信用卡套現違法行為提供服務,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對於現金管理的規定,最終被對方要求確認雙方協議無效並賠償其經濟損失,但最終因該商戶沒能及時向警方報案以及相關部門舉報,法院對其訴求不予支援。

在業內人士看來,現行立法對第三方機構非授權支付行為及責任承擔沒有明確規定。法院處理相關糾紛時,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忽視了效率與安全並重價值導向下第三方支付活動的特殊規則。《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涉及損失的分配,但淺嘗輒止。

此外,第三方支付平臺很難辨別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去向,使得利用第三方平臺進行資金的非法轉移、洗錢、賄賂、詐騙、賭博以及逃稅漏稅等違法活動有了可乘之機。據報道,今年1月,福建漳州警方接到一起“殺豬盤”詐騙警情,受害者被騙的100多萬元被轉入多個銀行卡和第三方賬戶,其中,“雲南本元支付”等涉案支付機構由於資源未共享,資金走向難以查詢。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馮紫晨律師對清流工作室稱,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交易中主要起到中介的作用,具體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還要看其是否參與非法交易。對於第三方支付在詐騙、非法集資等違反案件中是否需要擔責,現有法律的確沒有對此明確規定,但是如果查實它有詐騙或者侵權的行為,其他的法律是可以規置它的。

本文源自網易清流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