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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居住權 這些你應該知道!

2022-07-26由 北京昌平官方釋出 發表于 農業

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給誰

關於居住權 這些你應該知道!

《民法典》物權編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物權編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民法典》物權編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物權編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物權編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關於居住權 這些你應該知道!

關於居住權 這些你應該知道!

關於居住權 這些你應該知道!

你來問我來答

1、網友“夢裡花落知多少”提問:“居住權設立給誰有法律限制範圍嗎?”

答:沒有限制範圍,是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來設立自己房屋的居住權。《民法典》物權編 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網友“天天向上”提問:“這個居住權設立以後和我以後買賣這套房子有關係嗎?是不是我設定居住權以後我就沒有權力把這個房子買賣了?”

答:有權利買賣自己的房子,但是,買賣房子時需要告知雙方,房子是否設定了居住權等問題。《民法典》物權編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物權編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物權編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圖文來源:昌平1031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