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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會計虛增種植面積騙取糧食補貼行為是否構成貪汙罪?如何量刑?

2022-07-25由 微法官 發表于 農業

騙取糧食直補怎麼辦

村會計虛增種植面積騙取糧食補貼行為是否構成貪汙罪?如何量刑?

案情回放

2011年春至2013年春,被告人賈某利用擔任某村報賬員的職務便利,在協助海頭鎮人民政府從事農戶糧食補貼款發放工作過程中,採取虛增部分農戶糧食補貼面積的手段,騙取國家糧食補貼款共計人民幣84737。8元佔為已有。分述如下:

1.2011年春,被告人賈某虛增葉某甲、葉某丙、葉某丁、葉某戊、梁某乙、葉某丙、葉某丁、梁某丁、葉某、葉某某、梁某丙等11戶水稻直補面積165畝、農資綜合補貼面積100畝,騙取國家糧食補貼款共計人民幣11450元佔為已有。

2.2012年春,被告人賈某虛增葉某甲、葉甲某、葉某丙、葉某某、葉某丁、葉乙某、葉某乙、葉丁某、梁某乙、葉某丙、葉某丁、梁某丁、李某乙等13戶農資綜合補貼面積297畝、水稻直補面積154畝,騙取國家糧食補貼款共計人民幣33789。8元佔為已有。

村會計虛增種植面積騙取糧食補貼行為是否構成貪汙罪?如何量刑?

3.2013年春,被告人賈某虛增葉某甲、葉甲某、葉某丙、葉某丁、葉乙某、葉某乙、葉某戊、梁某乙、葉某丙、葉某丁、梁某丁、李某乙、葉丙某、李某某等14戶農資綜合補貼面積370畝、水稻直補面積62畝,騙取國家糧食補貼款共計人民幣39498元佔為已有。

案發後,被告人賈某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預繳全部贓款84737。8元。

法官說法:

被告人賈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農戶糧食補貼款發放工作中,侵吞國家糧食直補款合計人民幣84737。8元,其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已構成貪汙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犯貪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案發後,被告人賈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賈某已退繳了全部贓款,酌情從輕處罰。

村會計虛增種植面積騙取糧食補貼行為是否構成貪汙罪?如何量刑?

為懲治犯罪,維護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賈某退贓款84373。8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