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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馬非馬?此酸非酸——淺談“氨基酸”的海關歸類

2022-07-18由 卓誠通關務諮詢 發表于 農業

精苯如何歸類

“白馬非馬”是戰國時期的名家公孫龍子所提出的著名邏輯問題,出自《公孫龍子·白馬論》。在百家爭鳴的戰國時代,公孫龍子以其卓絕的詭辯之才,向當時的世人證明了“白馬非馬”。作為現代人,我們大部分人都能辨別出這一論斷是錯誤的,甚至是荒謬的,但是要想闡明清楚其謬誤之處,也並不是那麼容易。

白馬非馬?此酸非酸——淺談“氨基酸”的海關歸類

在筆者近20年的從業經歷中,在不同階段,都遇到過類似的“白馬非馬”的歸類問題,其中令筆者印象最深的,就是“氨基酸”的海關歸類。幾乎每一次筆者建議將某商品按“氨基酸”歸入子目2922。4,都會遭到不同程度地質疑。得到最多的反饋,無非就是“我們這個商品不是氨基酸”,“我們的研發人員確認不是氨基酸”這類說法,讓筆者感覺彷彿遇到了現代“公孫龍子”:我已經論斷和證明了“白馬非馬”和“此酸非彼酸”,你憑什麼還要如此歸類呢?

一、關於“氨基酸”的3種概念及其內涵

如果要討論“氨基酸”的海關歸類問題,首先需要明確3個相關概念的內涵:“一般意義上的氨基酸”,“人們通常認知中的20種氨基酸”和“海關稅則列目中,子目2922。4所稱氨基酸”。如果不能把這3個“氨基酸”的概念理清,就很容易落入“白馬非馬”,“此酸非彼酸”的陷阱中。

“一般意義上的氨基酸”

實際上,並沒有嚴格準確的化學上的“氨基酸”定義。百度百科上對於“氨基酸”是這樣描述的:“氨基酸,是含有鹼性氨基和酸性羧基的有機化合物。羧酸碳原子上的氫原子被氨基取代後形成的化合物。氨基酸分子中含有氨基和羧基兩種官能團。”我們暫且把它作為“一般意義上的氨基酸”來看待。

白馬非馬?此酸非酸——淺談“氨基酸”的海關歸類

“人們通常認知中的20種氨基酸”

通常簡稱為“20種氨基酸”,是組成人體蛋白質的常見氨基酸,包括甘氨酸、丙氨酸、纈氨酸、亮氨酸、異亮氨酸、甲硫氨酸(蛋氨酸)、脯氨酸、色氨酸、絲氨酸、酪氨酸、半胱氨酸、苯丙氨酸、天門冬醯胺、谷氨醯胺、蘇氨酸、天冬氨酸、穀氨酸、賴氨酸、精氨酸、組氨酸,共20種。根據百度百科,氨基酸可按照氨基連在碳鏈上的不同位置而分為α-,β-,γ-,w-。。。氨基酸,但經蛋白質水解後得到的氨基酸都是α-氨基酸。上述“20種氨基酸”均可以經蛋白質水解後得到,因此也都是α-氨基酸。在人們的通常認知中,所謂“氨基酸”一般是指“20種氨基酸”。

“海關稅則列目中,子目2922.4所稱氨基酸”

“氨基酸”列在海關稅則子目2922。4項下,其子目條文為:氨基酸(但含有一種以上含氧基的除外)及其酯以及它們的鹽。

從該子目條文中可知,2922。4項下的“氨基酸”只能含有一種含氧基,即羧酸基(-COOH)。另外,該子目項下還包括部分“氨基酸”的衍生物。

前文我們已經提到,實踐中,並沒有嚴格準確的化學上的“氨基酸”定義,稅則2922的品目註釋對“氨基酸”的描述,也正好反映了這一特性:這些化合物含有一個或數個羧酸基及一個或數個氨基。這些化合物僅含有酸基……作為其含氧基。(經過節選,此處的“這些化合物”僅指“氨基酸”)

最後,品目註釋列舉了15種常見的2922。4項下的“氨基酸”。請注意,這裡的列舉僅為部分示例商品,並不是窮舉。

二、“20種氨基酸”的歸類思路

結合29章章注,品目2922的註釋,歸入2922。4的“氨基酸”應符合以下條件:

符合29章章注一的規定;

化合物中含且只含氮、氧兩種雜原子;

化合物中的含氮基僅為氨基(包括伯胺、仲胺和叔胺),含氧基僅為羧酸基(-COOH),各自數量不限;

化合物中不含雜環結構。

根據以上歸類原則,

“20種氨基酸”的歸類思路如下

白馬非馬?此酸非酸——淺談“氨基酸”的海關歸類

其中:

“√”:代表在品目2922註釋中列示;

“○”:代表在其他品目或子目註釋中列示;

空白:暫未在稅則及註釋中找到是否列示。

從以上表格可以看出,“20種氨基酸”中有9種應歸入子目2922。4項下,且全部列示在品目註釋的示例中;11種應歸入其他品目或子目,其中有6種作為示例(列示或排除)包括在品目或子目註釋中。

三、“3種氨基酸”的關係及思辯

透過以上的歸類分析,我們可以在此總結一下

3種“氨基酸”概念之間的相互關係:

白馬非馬?此酸非酸——淺談“氨基酸”的海關歸類

“白馬非馬”的主要邏輯錯誤就在於:一是僅是提出概念而沒有定義概念的“內涵”,脫離了內涵談概念;二是將“非”曲解為“不是”或“不等於”,是一種“語義謬誤”。具體到“我們這個商品不是氨基酸”這句話,在沒有理清海關稅則中“氨基酸”內涵的前提下,討論商品的海關歸類是毫無意義的。

說到這裡,3-氨基丙酸(結構簡式:NH2(CH2)2COOH)的海關歸類您應該掌握了吧。

四、答疑分享

Q1。平板電腦用的顯示模組跟膝上型電腦用的顯示模組結構是一樣的,按這稅管函,是不是膝上型電腦顯示屏用的就歸8524?(去年歸8473)、膝上型電腦鍵盤上F1-F12的顯示模組也是8524?(去年也是8524)

Q2。如果不是液晶而是OLED的顯示模組也是8524?

Q3。還是說稅管函就是指去年正確歸入8473的今年繼續保留不轉版?

答:

首先明確一點:《2022年稅則轉版,關務人應該如何做歸類?》的主題分享,主要是希望可以在稅則轉換的視角下,提供一些快速讓我們的關務人員將已有的2021年的海關歸類稅號轉換為2022年稅號的方法和路徑,其大前提是原歸稅號是正確的。然而,您在問題中提及“膝上型電腦顯示屏去年(2021年)歸8473”,這一商品歸類本身就有待商榷。本篇不是分享如何提高商品歸類能力的文章,此類主題,我們從本期開始會陸續展開。

關於您提的這些個問題,根據2022年版稅則,85章章注七:“平板顯示模組”,是指用於顯示資訊的裝置或器具,至少有一個顯示屏,設計為在使用前安裝於其他品目所列貨品中。平板顯示模組的顯示屏包括但不限於平面、曲面、柔性、可摺疊或可拉伸等型別。根據品目85。24的註釋:本品目的物品至少有一個使用液晶(LCD)、有機發光二極體(OLED)、發光二極體(LED)或其他顯示技術的顯示屏。因此,該類商品的歸類,應首先按照品目條文,有關章注和品目註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