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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外出旅遊,九千元的貓委託閨蜜照看出意外,友誼的小船翻了

2022-07-12由 陳同學筆尖飛舞 發表于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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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養貓,貓竟然摔死了?賠我4500元!”重慶,蘇女士前段時間全家出去旅遊,把自己養的一隻貓寄養在朋友家。可沒想到的是,這隻貓在朋友家裡,竟然從30樓高跳窗摔死了。

蘇女士十分氣憤,認為本來想著朋友家條件好,才讓她幫忙養幾天,結果朋友“門窗沒關好”,貓摔死了,這隻貓又很貴,不是兩三千的貓,朋友應當賠錢,也不多要,9000元買的貓,賠4500元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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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開始這位朋友願意賠錢,但是她男朋友不同意,朋友也覺得自己好心幫忙,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就拒絕了。

現在因為這件事,蘇女士和朋友徹底鬧掰了。(重慶廣播電視臺)

看來這隻貓以前是跳窗跳習慣了,換個環境,還以為跳窗沒事呢,這下可是把命都弄丟了。不過,不是都說貓有九條命,摔不死的嗎?

貓這種動物,在城市裡有伴侶動物的屬性,突然沒了,對蘇女士來說,傷心難過也是難免的。不過,因為這件事,怪到本來好心幫忙的朋友身上,進而索賠4500元,可能就有點過了。相信沒索賠之前,朋友心裡可能還有點歉疚,現在一索賠,朋友的歉疚就變成氣憤了,兩個人的朋友是沒辦法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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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朋友到底該不該賠錢呢?

從法律上來說,蘇女士把貓交給朋友,說是寄養,但因為貓其實本質上屬於財產,所以兩個人成立的是保管合同關係。

實踐中,保管期間保管物出現損毀滅失的情況並不罕見。所以,法律對於這類問題,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這一條,有償保管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保管人的責任大小是不一樣的。無償保管人的責任要小於有償保管,只有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重大過失,就是嚴重的過失,是指比一般過失嚴重的多的過失。也就是一般人稍加註意,就不會犯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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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這件事裡,蘇女士的朋友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屬於無償保管。而貓是自己從窗戶跳出去的摔死的,作為朋友,大夏天的,不可能不開窗,也不可能24小時看著貓,所以對於這種情況,朋友可能確實存在一定的過失,但這種過失顯然達不到嚴重過失的程度,所以蘇女士的朋友並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與之相反的,雖然朋友沒有向蘇女士收取保管費,但貓這種東西與普通物品不同,在保管期間是要吃要喝的,是有成本的,如果這部分費用是由朋友支付的話,朋友在之後還可以向蘇女士索要。

當然,考慮到蘇女士的心情,建議她的朋友就不要計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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